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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5:0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12 月 2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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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惕勵公勵人員節操,並策劃、督導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以促
    進廉能政治,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成立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
二  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 策劃、訂定有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之實施方案與重大措施。
 (二) 審議有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之政風法令與作業規定。
 (三) 檢討、分析重大政風案件,研議具體防弊改善建議。
 (四) 督導、考核各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之執行成效。
 (五) 其他有關研討、督導、考核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事宜。
三  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五人,法務部部長為委員兼召集人,聘請左列機關
    副首長或次長級人員為委員:
 (一) 總統府。
 (二) 行政院。
 (三) 司法院。
 (四) 考試院。
 (五) 監察院。
 (六) 內政部。
 (七) 財政部。
 (八) 教育部。
 (九) 法務部。
 (十) 經濟部。
 (十一) 交通部。
 (十二) 行政院主計處。
 (十三)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十四) 行政院新聞局。
 (十五) 行政院衛生署。
 (十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八)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十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十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二十二) 台北市政府。
 (二十三) 高雄市政府。
 (二十四) 法務部調查局。
四  秘書一人,由法務部政風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並置秘書二人或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派員兼任。
五  本會報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
    召集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
    員列席。
六  本會報為瞭解政風狀況,得邀請各級民意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
    ,舉辦坐談會,並將具體意見,提供相關機關參考改進。
七  本會報為瞭解政風狀況,得由法務部委託民意測驗機構舉辦民意調查
    。對民意結果顯示政風狀況嚴重不良之機關,除函請該機關確實改善
    外,並應移請檢察、調查機關及政風機構加強蒐證偵辦。
八  本會報應組成政風督導考核小組,適時赴各機關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
    核;必要時,並得指定施政項目,實施專案性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九  本會報會議紀錄,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分送出 (列) 席人員。
    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應由法務部函送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必要時,得
    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以院函或院令,要求各機關貫徹執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