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陳情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應載明姓名、聯絡方式(
如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及具體陳述事項,由
承辦科室受理,必要時得會同政風室,共同處理。
(二)民眾親至本所以言詞或書面陳情者,由本所當日督勤官(夜間或例
假日得由勤務中心科員受理,並報告督勤官)受理陳情案件,並填
寫陳情案件處理情形登記簿,載明言詞陳情事項或書面陳情之要旨
,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會辦相
關業務科室。如有需要得請業管科室人員予以說明,以適時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
(三)遇有多數民眾或團體到本所陳情時,由本所當日督勤官先行處理(
夜間或例假日得由勤務中心科員受理,並報告督勤官),並告知業
管科室人員,必要時得會同政風人員處理;其人數眾多者,應請陳
情人推派代表,最多不得逾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