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之受訓人員,其實務訓練成績依「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由受訓人
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所定項目進行評擬,並檢附實務
訓練計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
單位陳報實務訓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依訓練辦法第
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考績委員會審議,
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
練機關(構)首長評定。
依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實務訓練機關(構)評定
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層報法務部,函
送保訓會,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十條規定,依下
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實
務訓練機關(構)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
為成績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