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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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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之生
    活作息、服裝儀容、醫護、會客、相關訓練設施(備)使用等生活管
    理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並由廉政人員訓練
    班執行,法務部廉政署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政風人員擔任輔導員
    ,執行訓練工作。
四、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除遇天災、癘疫或突發事件,經法
    務部廉政署視實際需要調整訓練方式外,均應於法務部廉政署廉政研
    習中心(以下簡稱廉政研習中心)或其他指定處所集中住宿,未經廉
    政人員訓練班准假,不得外出。
五、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之生活作息,原則於每日六時起床
    ,二十二時就寢,實際作息時間以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手冊之生活作
    息表為準。
六、受訓人員日常生活管理,實施自治幹部制,以班為單位,每班置學員
    長、副學員長各一人,班以下分組,各組置組長一人。
七、學員長、副學員長及各組長由受訓人員選舉產生,每班期選舉二次。
    學員長及副學員長之選舉,由輔導員主持,並遴選熱心服務之受訓人
    員雙倍提名,以無記名單記票選之,得票最多者擔任學員長,得票次
    多之不同性別者,優先擔任副學員長。各組組長,由輔導員主持推選
    之。
八、受訓人員於專業學習期間應穿著指定服裝,並佩掛識別證。
九、受訓人員應遵守公告之醫療防疫預防措施,並落實自我健康管理。遇
    有受訓人員需要醫療照護之狀況,輔導員應視受訓人員需要協助就醫
    ,並通知受訓人員家屬。
十、專業學習期間實施二十四小時門禁管制,受訓人員應於指定之時間、
    地點辦理會客,並事先預約。因特殊情形須臨時辦理會客者,受訓人
    員應主動報告並經輔導員核准,始得為之。
十一、受訓人員應於廉政人員訓練班規定地點吸菸,且不得於集中住宿地
      點喝酒、賭博、嚼食檳榔、烹煮膳食或使用高耗電私人電器用品。
十二、受訓人員借用圖書室書籍、交誼廳、運動器材及其他訓練設施(備
      ),應辦理登記,愛惜使用,使用完畢並應歸還原位。公用設備如
      有損壞,應報請輔導員檢修,若損壞原因可歸責於受訓人員者,應
      予賠償。
十三、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