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得核減課程之對象及實施程序如下:
對象:
(一)衰老、行動不便或身心障礙者:領有殘障手冊或相關證明或經由管
教小組確屬實情者。
(二)精神、心智功能顯著偏離或喪失者:具有相關證明或本監衛生科證
明者或經由管教小組觀察後確屬實情有必要者。
(三)患有疾病者(如心臟病、坐骨神經痛等):具有最近 六 個月內該
疾病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或本監衛生科證明者。
實施程序:
受刑人有核減作業課程之需要,須由當事人提出報告陳核,由管教小
組確認(必要時會衛生科),達核減課程標準者,由作業導師依受刑
人實際可完成作業課程數量後,簽核酌減一般作業課程四分之一或三
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數量,並於陳核後實施,核減確定後之作業數量即
為該受刑人之作業課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