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5: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屏東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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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服務民眾,維持進入本
    所停車場人車安全與環境品質,並加強停車場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公有停車場基於安全及經濟之考量,提供本所員工上班及洽公車
    輛等免費停車服務。
三、本所公有停車場位置:屏東縣竹田鄉永豐村永豐路 130  號。區分為
    行政大樓兩側停車場及家屬接見停車場。
四、本所停車場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七時至下午六時,但因執行公務或舉
    辦活動需要時,不在此限,其餘時間有進出停車場需求時,請洽本所
    門衛。
五、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七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者專用
      停車位。
六、違反前條規定者,本所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或警察機關處理。
七、對於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所不負保管責任。車
    內亦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
    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
八、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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