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有效管理停車場之 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停車場分為扣押車輛停車場、洽公民眾停車場。
三、扣押車輛停車場以作為查封車輛停放使用為原則,如有其他情事有停 放之必要,應經秘書室同意。
四、身心障礙洽公民眾如有停車需求者應洽警衛室,特為優先滿足其停車 需求。
五、洽公民眾停車場不收取費用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以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 停放為原則,如有其他情事有停放之必要,應經秘書室同意。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30。
六、本分署洽公民眾停車場僅提供停車空間之使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 物品不負保管責任。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停放於本分署洽公民眾停車場之車輛,禁放易燃物、爆裂 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
七、停車場如需作本分署活動使用時,得暫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