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管理本校區域內之停車空間,維持進入停車場之人車安全及環 境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校參酌財政部 97 年 5 月 13 日台財庫字第 09703038150 號函 說明三之原則,因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考量及機關外路邊停車未收 費,本於機關權責予以免徵。
三、本校停車場泛指於本校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依其使用目的可區分為 接見、公務、來賓、身心障礙及一般停車位,供車主依其使用目的停 放。
四、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接見停車位供接見民眾使用。 (二)公務停車位供公務車輛。 (三)來賓停車位供洽公外賓使用。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使用。 (五)一般停車位供本校員工使用。
五、車輛應停放在標示之停車格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逕行將該 車輛移至適當處所或洽請交通管理單位拖吊離場: (一)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 (二)除本校員工外,於非上班或非辦理接見時間,未經本校同意使用停 車場者。
六、本校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 用本校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校概不負責。
七、停放於本校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品,如有涉及民、刑事案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八、停車人違反本要點之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校得拒絕其使用停 車場,並將其驅離。
九、本校停車場之管理,由總務處指定專人管理。
十、本要點經校務委員會議通過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