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哺乳室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桃園看守所、桃園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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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及鼓勵本監員工及到監洽公、接見之民眾產後持續餵哺母乳,
    並配合衛生福利部母乳哺育政策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特
    設置哺乳室,並訂定使用管理要點。
二、服務對象:本監員工及到監洽公、接見之民眾。
三、開放時間:
(一)上班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止。
(二)每月第 1  個星期日:配合辦理假日接見業務,於上午 8  時至下
      午 5  時止開放。
(三)除上述期日外,配合本監辦理接見業務時間開放。
四、使用及管理:
(一)欲使用者請至接見室接見志工處借用鑰匙並登記。
(二)進入哺乳室後將門上鎖,並掛上「使用中」之告示牌。使用時應保
      持場地及設施清潔,以利他人後續使用。
(三)離開時使用者應將個人物品攜離,關閉電燈及冷氣,門上鎖,並將
      鑰匙歸還接見志工。
(四)哺乳室設有冷氣、沙發、換尿布台及垃圾桶等,均為公物,請愛惜
      使用且勿擅自移動及攜離。
(五)哺乳室未設置開飲機,如需熱水,請至接見室取用。
五、哺乳室專供哺餵母乳使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如飲食、休憩、聊天
    、非法行為等);非哺乳人員不得任意進入哺乳室。
六、使用哺乳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者,可使用緊急服務鈴或洽接見室
    、總務科(03-3603612  分機 345、249) 人員處理。
七、使用者違反前述規定,本監將立即中止或取消未來使用權利。
八、本要點經奉核並提監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