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宿舍分配之配點計算標準如下:(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
(一)官職等: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各員官職等之高低計點方式
如下:
(科室主管二十點,六、七職等十九點,五職等十八點,四職等十
七點,三職等十六點,二職等十五點,一職等十四點,雇用以下人
員以十三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四十,以任職法務部(含)所屬機關服
務之年資計點。其他機關服務之年資減半計點;退休後再任職者其
退休前之年資不予計點。
(三)考績: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四十,按其最近四年考績等第計點。
【甲等以十點計算,乙等以六點計算,丙等不予計點,另予考績(
成)減半計算】,考績未及四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因升官等
任用而無考績(成)者可追溯至前一年之考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