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報要件:
(一)受刑人服刑期間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時,若身心狀況或其他事由
符合和緩處遇之法令要件者,得予以提報和緩處遇。
(二)若服刑中,曾違反紀律者,自違規日起須經下列之保持善行期間,
始得提報和緩處遇:
1.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類至第三類刑期者,自違
規日起須半年內考核表現良好,未曾受違規或扣分之懲罰。
2.第四類刑期以上者,自違規日起須一年內考核表現良好,未曾受
違規或扣分之懲罰。
(三)已經核定為和緩處遇者,於和緩處遇中未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者
,得撤銷其和緩處遇,回復一般累進處遇或不為累進處遇。經撤銷
後須經前項考核期間,始能再次呈報和緩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