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眾陳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在內)陳情者,得載明姓名、聯絡方
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及具體陳述事
項。
(二)民眾親至本監言詞陳情者,受理陳情人員應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
化解爭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及政風人員共同處
理,並由主辦業務科室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陳核,並向陳情人朗讀
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三)民眾以電話方式陳情時,承辦人員於聆聽陳述後,應將具體陳情事
項製作紀錄。
以上情形之案件,由分文科室以陳情案件類別登錄公文系統後,交由
承辦科室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