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監為加強停車場之管理,期使維護良好秩序,確保人車平安及保持 場內整潔,以發揮方便與安全之停車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停車場之使用、管理由總務科指定專人辦理。
三、車輛進入停車場停車時,應置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置,不得使 用機車等物品佔用車位。
四、使用停車場如造成他人車輛或公有設施損壞,應負賠償責任。蓄意毀 損者,依法移送究辦。
五、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進入停車場。
六、切勿隨意拋棄紙屑、果皮及其他廢棄物等,以隨時保持場內之整潔。
七、報廢停駛或無故長期滯留停車場之車輛,應自行作妥善處理;前述車 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經公告一個月後予以 拖吊處理,以免妨礙他人停車。
八、為維護停車之方便與安全,應避免在場內加油,並共同舉發違規停車 ,及防範任何破壞行為。
九、違反本要點,視情節輕重,取消其停車權或實施拖吊;如因拖吊而發 生損害或遺失時責任自負,其拖吊費用亦應自行負擔。前項處斷得併 處之。
十、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本監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