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遴選之名額:
(一)收容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二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三名。
(二)收容人數在一百零一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十名。
(三)收容人數在五十一人以上、一百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七名。
(四)收容人數在三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四名。
(五)收容人數在十一人以上、三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二名。
(六)收容人數在一人以上、十人以內,遴選名額為一名。
收容人數以當年十二月份最後一日開封人數為準,含各場舍、單位(
組、科、班、隊)。但協助教區科員及教誨師視同作業人員不列入生
活管理場舍名額,由各教區科員及教誨師分別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