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及「法務部 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結合民間團體認輔收容人實施要點」規定訂定。
二、目的:為強化社會資源之運用,提昇收容人輔導教化功能,落實志工 分類與運用並建立公正考核制度,建構優質之矯正服務品質。
三、延聘之教誨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品行端正。 (二)對於教化服務富有熱忱。 前項教誨志工,應完成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並由本所報請法務部矯 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前項特殊訓練課程至少七小時,由本所依收容人特性及教化工作實際 需要訂定,得包含犯罪學、心理學、社會學、諮商輔導、精神醫學及 監獄學等領域相關課程。
四、志工延聘: (一)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履歷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 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二)教誨志工:須經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三)社會志工:經所長核准後延聘之。 (四)志工團體於年度中需更替入所輔導之志工,仍須依第三點之規定遴 選,經審核通過者,始得聘任。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發給志工識別證,入所服務 時應佩戴,任期屆滿得續聘,不予續聘、解聘時應收回志工識別證。
六、志工為無給職,但教誨志工得依實際服務情形酌給車馬費,每人每月 以新臺幣三仟元為上限。
七、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秘書、戒護科科長、輔導科科長、總務 科科長、作業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由 秘書擔任會議主席。
八、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 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志工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 用品。 (三)發現管教上應注意或改進事項時,先與機關管教人員連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教誨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 不在此限。 (六)未經機關首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本所與收容人之資料。 本所發現教誨志工有違反前項應遵守事項者,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 式通知注意改進。
十、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每年辦理教誨志 工考評工作,考評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一)有無違反第九點第一項所定之應遵守事項。 (二)參與教育訓練或座談情形。 (三)從事教化活動或輔導工作情形。 (四)服務項目、時數、內容及特殊表現。 (五)個人意願。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考評結果應由機關首長核定。考評結果有待改進事項者,應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教誨志工。 續聘由本所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法務部矯正署為審查續聘之需要 ,得請本所提供第一項之考評結果。
十一、教誨志工經延聘後如自願停止服務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其 不適任者,陳奉所長後應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 (一)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離職、中斷輔導或拒絕配合交付之工作, 情節重大。 (二)故意違反第九點第一項應遵守事項之一,情節重大。 (三)言行不當或有具體事證致損害矯正機關形象或收容人權益。 (四)其他有損教誨志工聲譽,情節重大。
十二、本所每年至少辦理二次教誨志工教育訓練或座談。 前項教育訓練或座談,得由本所以分區、自行或聯合方式辦理。
十三、教誨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新知之介紹。 (四)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其他有關事項。
十四、本所應指派專人辦理及督導志工業務,並就下列事項予以協助: (一)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事項。 (二)提供志願服務諮詢、支持及溝通管道。 (三)提供個案輔導工作必要之收容人資料。 (四)共同安排符合收容人教化工作需要之活動。 (五)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六)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七)應備志工工作日誌,以供其填載備查。 本所志工業務督導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得併管教小組會議 或志工座談會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