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5: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暨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志工)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南投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並落實便民服務措施
    ,藉由招募司法志工,協助本所辦理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助、行
    政事務及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相關事宜,以提昇行政
    效率及增進為民服務品質。
二、召募對象:
(一)退休公務人員。
(二)社會熱心人士。
(三)公益團體成員。
三、遴選條件:就具有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需具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
      ,並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四、服務時間、地點及內容:
(一)服務時間:配合本所接見服務中心服務時間:
      1.日期: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國定假日。
      2.時間:分上下午二個時段,每一時段三小時,由戒護科依業務情
        形指定服務時間。
(二)服務地點:本所大門、家屬接見室或辦公室區內。
(三)服務內容:擔任本所大門接待、二道門進出協助、行政事務及收容
      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等服務工作。
五、實施方式:
(一)製發志工服以彰顯服務標誌。
(二)製發本所服務證。
(三)製設志工服務紀錄卡(冊),以便紀錄服務成績。
(四)為激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得視機關(或團隊)經費情形,辦理聯
      誼活動(得併本所文康活動舉行)。
(五)起始應辦理講習。
(六)志工係經本所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為無給職,惟本所得視經
      費狀況每時段酌予補助交通及膳食費新台幣參佰元整,其服務期間
      由本所投保團體意外險每人保額壹佰萬元。
六、服務守則:
(一)志工應於規定時間親自簽到、簽退,不可委託他人代簽,且不得遲
      到、早退;服務結束需填寫工作日誌,並妥為移交接班志工。
(二)志工應依照配置時間、指定地點及工作項目服務,如因故需早退者
      ,需事先向志工隊隊長或志工業務承辦人報備後,提早簽退。
(三)志工服務時應著志工服,保持服裝儀容整潔。
(四)志工服務請維持主動、積極、真誠、親切之態度;請勿喧嘩、高聲
      談笑、聚眾聊天、打瞌睡,避免破壞形象,並請注意自身舉措是否
      得宜。
(五)服務時間請勿安排朋友作陪,以免影響服務品質。
(六)志工應參加本所召集或安排之各項志工會議或講習,如因故無法出
      席,應事先請假。
(七)志工於服務時,不得從事推銷、營利、傳教或其他不當行為。
(八)志工應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本身工作內容及服務注意事項。
(九)志工應遵守本所各項規定,並接受各級督導人員之指導。
七、請假:
(一)志工須於事前覓妥代班志工,再向志工業務承辦人或志工隊隊長完
      成請假登記,如無法尋妥代班志工,可向志工隊隊長或志工業務承
      辦人請求協助。
(二)志工因緊急狀況未能事先辦妥請假手續,應儘速通知志工隊隊長或
      志工業務承辦人,代辦請假手續。
(三)志工未完成請假且未於事後 1  週內告知者,以缺勤論。
八、考核與獎勵: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予以考核,其他服務情形
        由戒護科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各有
        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優良,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
        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所長予以公開表揚或報請法
        務部或其他有關單位表揚之。
九、暫停服務及離隊:
(一)連續無故缺勤超過二個月,本所得暫停其服務,並應繳回志工證及
      志工服。
(二)連續無故缺勤半年以上未能服務者,應主動辦理離隊;惟因公受傷
      、或因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本所認可者,不在此限。
(三)除特殊情形外,全年服務時數應達一百小時。
(四)經考核不符需求者,或其他不適任情況,或違反志工服務之義務者
      ,通知離隊。
(五)非經本所同意,不得以本所志工名義對外協商或從事有損害本所聲
      譽之行為,違反者除須負必要之法律責任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通
      知志工自行辦理離隊,或由本所逕予除名,經除名者,永不再進用
      。
(六)行為不端,或有重大工作過失,或其他影響本所聲譽之不適任行為
      者,通知離隊。
(七)因故無法繼續值勤,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工業務承辦
      人辦理離隊並繳回志工證及志工服。
十、經費: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計畫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