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案件相關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辦理政風人員獎懲應符合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政風人員獎勵態樣彙 整表、相關業務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等規定。
三、政風人員之獎懲權責如下: (一)法務部廉政署署長獎懲案件應報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處理。 (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副主管之獎懲,由本部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本部廉政署及本部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由本部廉 政署核定;其餘政風人員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但一 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或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 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獎懲,均應報本部核定。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獎懲,及第三款一次記一大功、一次記一大 過以上之獎懲與未設考績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所屬政風人員之 獎懲,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本部廉政署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 用條款,檢具有關資料,陳報本部核定。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核定之獎懲案件應按月列冊陳報本部廉政署備查 ;經查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或額度有未符第二點獎懲規定者,得退 還原核定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再行審議。
五、政風人員之獎懲遇有必要時,得由本部廉政署逕予調查,依法處理, 並通知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或交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後陳報。
六、辦理各機關就政風人員因辦理非政風機構職掌業務所為之獎懲建議, 除參考各機關一般獎懲規定外,不宜超過廉政業務獎懲額度。 辦理第二點相關業務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未列之獎勵案件時,應注意 與相類廉政業務獎勵之衡平。 前二項獎懲權責、程序,比照第三點、第四點規定。必要時,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得先行專案陳報本部廉政署審查後,再行辦理獎懲事宜。
七、非政風人員協助廉政業務,符合第二點獎懲規定時,得由本部廉政署 或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移請權責機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