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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3: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新收及違規舍收容人管理考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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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引導新收入所收容人儘速適應作息,並促使違規收容人養成服從守
    紀觀念,恪守規範,改悔遷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新收收容人及違背紀律受停止戶外活動處分之收容
    人(含附設分監受刑人)。
三、新收入所收容人考核期間為一至二週,並得視考核期間行狀表現,酌
    予延長或縮短考核時間,但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收容人違規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違規考核期二階段。
四、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於違規處分未核定前,得暫時收容於違規調
    查房進行調查,並維持原處遇;經查明無違規情事者,應立即轉出。
五、新收收容人考核期間收容於新收考核房,收容人違規執行期間收容於
    違規房,違規考核期間收容於違規考核房;其生活作息分別如附表一
    及附表二。
六、收容人於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
    分數方式施予考核,俟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
    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前項責任分數計算標準,以懲罰表上之懲罰情節乘以對應之基本分數
    換算之(訓誡/面責 10 分、停止接見一次 15 分、強制勞動一日
    15  分、停止購買物品一日 15 分,停止戶外活動一日 35 分)。
七、收容人違規考核分數之評核,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計方式逐日考核評
    給。考核項目分為內務、秩序及心得寫作等三項,由日、夜勤主管分
    別考核,每日每項至少零分至多二分,三項評分累計至多六分,考核
    期間如有特殊優、劣表現者,得由日勤主管覈實加減一至三分(如附
    表三收容人違規考核紀錄表)。
    前項所定考核項目之考核內容如下:
(一)內務:
      1.內務是否依規定擺放。
      2.房內是否保持整潔。
      3.有無任意吊掛或晾曬衣物之情形。
(二)秩序:
      1.能否與同學和睦相處。
      2.能否做好情緒控管,不口出惡言。
      3.接受本所人員管教態度是否良好。
      4.有無佇立窗口,向外張望之行為。
      5.進出舍房是否保持安靜,有無故意製造聲響之行為。
      6.是否有任意躺臥、打赤膊、嬉戲、唱歌之行為。
      7.安全檢查或點名時,是否著裝整齊、嚴肅盤坐。
(三)心得寫作:
      1.每週是否按時繳交心得寫作。
      2.每日是否用心撰寫專書研讀心得及生活感想等。
八、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分數加重
    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九、收容人於違規執行、違規考核及新收期間之處遇情形如下:
(一)違規執行期間:
      1.依其懲罰處分內容停止接見,得許接見時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
        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集中收存,待違規執行
        及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予發還。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
        鬍刀,用畢收回。
      4.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
        核准後攜入使用。
(二)新收及違規考核期間:
      1.接見依累進處遇級數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2.禁止吸菸、購菸。
      3.電器、電池一律集中收存,待新收或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行發
        還。但考量衛生因素,得管制使用電動刮鬍刀,用畢收回。
      4.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訴訟資料文
        件、文具用品及接見寄入菜餚等,其餘物品一律交付舍房主管集
        中收存。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報請核准後攜入使用。
十、違規考核期間因病療養或外醫住院者,其考核轉由該接收單位接續考
    核。
十一、違規考核期間因借提或其他事由無法實施考核者,暫停考核,待暫
      停事由消滅後再接續考核。
十二、違規期間應由管教小組成員對違規收容人加強教化輔導,並得延聘
      具有輔導專業之教誨或社會志工協助。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