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健全檔案管理,爰依檔案
    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設置檔案庫房集中管理檔案,並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除檔案管理人員
    外,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經許可進出者應填寫「人員進出庫房紀
    錄單」。
三、庫房相關設施應定期檢修、保養與維護,維修完畢時應填寫「檔案庫
    房設施維護紀錄單」。庫房之溫度及相關濕度,應依檔案管理局訂定
    之檔案庫房溫濕度標準表所列標準控制,並每工作日填寫「檔案庫房
    溫濕度紀錄單」。
四、辦畢之案件應於五個工作日內歸檔。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依照歸
    檔清單所列序號由上而下排列彙齊,併同歸檔清單送檔案管理人員辦
    理歸檔;屬線上簽核案件者,於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線上歸檔。
五、各科室承辦人員應先行檢核擬歸檔案件是否辦畢,並於案件首頁右上
    角填列年度號、分類號、案次號及保存年限,逐件逐頁編寫頁碼,未
    填列者,應退請承辦人員補填。
六、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歸檔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附件需另
    存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附件另存資料,並於原文
    註記附件另存位置及附件編號。
七、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司法訴訟有關物證、流質或氣體、
    易燃品及管制物品、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等物品,應由承辦人員另
    行處理,不得歸檔。
八、對於辦畢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每月底定期辦理
    查催,經查催仍未辦理者,陳報監務會議請權責長官處理。
九、檔案管理人員發現檔案分類號有錯誤或疑義時,應即洽承辦人員查明
    更正。
十、機密案件歸檔,承辦人員應以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確實填寫封
    套上各項目之內容,並於封口處加蓋印章或職名章彌封。
十一、機密檔案應放置於專用櫃密鎖存放,並由專人管理。檔案管理人員
      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清查作業,並請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
      變更或解密事宜。機密檔案解降密後,應依一般檔案存放保管。
十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
      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簽請秘書核准。
十三、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於線上
      簽核系統填具線上調案單,經承辦單位主管或秘書核准後,送檔案
      管理單位調取。
十四、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十五、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於每月底辦理稽催;
      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陳報監務會議請首長處理。
十六、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無誤後,於調案單及調案
      紀錄上註記歸還日期;如發現有缺漏、塗改、抽換、拆散等情事時
      ,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並簽報首長議處。
十七、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
      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十八、機密檔案歸還時,應由調案人檢視封套之內容,核對無誤後密封,
      並在封套上簽章,註明歸還日期後交由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人
      員應檢視封套是否密封,如未密封,即請調案人處理。
十九、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及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數歸還,不得轉
      借;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歸還期限者,應列為職務移交
      事項。未歸檔檔案應於離職前送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若經查催仍
      未歸檔,檔案管理人員應簽請首長處理。
二十、檔案管理人員應訂定檔案清理計畫辦理檔案清理作業。
二十一、檔案銷毀目錄經編製完成,應會送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併同
        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報告送陳首長核准後,依規定
        陳報矯正署層送檔案管理局審核。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會同政
        風室監毀,必要時得請相關科室派員監毀。辦理檔案銷毀時,應
        錄影或拍照備查。
二十二、應組成檔案鑑定小組,於檔案銷毀及應用有疑慮、移轉前、保存
        年限調整等時機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並依鑑定決議製成
        鑑定報告。
二十三、檔案管理人員得視業務需求觀摩績優機關檔案管理作業,觀摩後
        應製作擬處建議報告並簽陳首長核准。
二十四、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教育訓練,提昇同仁對於檔案作業之重
        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