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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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及法務部 99 年 10 月 01 日法矯
    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
二、送入飲食、必需物品,請於接見寄物四聯單上確實填寫相關資料。
三、須符合辦理接見之家屬始准予送入飲食;但持有收容人事先提出申請
    ,經核後之必需物品核可單者,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
四、辦理接見送物時請勿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五、飲食:送入之飲食,以菜餚水果為主,並應經檢查後始可送入,且每
    次不得逾二公斤,有關送入飲食處理之原則如下:
(一)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
(二)送入之飲食為茶葉、結晶狀或含有粉狀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許送入。
(三)送入之飲食經客觀認定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不許送入。
(四)送入之飲食為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不許送
      入,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五)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
      准予送入。
(六)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不許送入,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
      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未經切開或剝開之水果,不許送入,但經切開或剝開後,可准予送
      入。
(八)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知
      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仍堅持送入且同意接受檢查者,可准予送
      入。
六、寄(送)物品處理原則:須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可後,家
    屬依品項、數量可逕由接見窗口送入。如不克前來者,可以寄送包裹
    方式寄入。
(一)被、毯、床單、枕頭、鞋襪(非繫鞋帶白色為底之布鞋)、毛巾及
      筆(內不含彈簧者)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
(二)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三)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衛生紙二包。
(四)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
      ,不許送入。
(五)特殊需求之物品(如塑膠鏡片之眼鏡、柺杖…)每次均以一件為原
      則。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