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益團體申請作為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金支付對象,應提出執行
計畫書,註明該團體之統一編號,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團體組織之基本資料:
1.合法立案之證明影本。
2.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
3.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最新版之法人登記資料)。
4.組織架構與人事配置(人事制度規章或辦法)。
5.現任董(理)監事名冊。
(二)執行計畫:
1.執行計畫申請表。
2.執行計畫內容(含計畫目的、工作項目、執行方式、運作績效、
計畫經費)。
3.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及支用方式(含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自籌
款與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4.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服務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構)、團
體申請經費補助之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會計師查
核報告,及該團體之年度預算經費概況。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
立之日起之股務內容及報務績效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