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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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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戒治處分
    執行條例第 21 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 2  公斤,如已超量應即予以退回。
三、送入之菜餚、水果部份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
四、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
五、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六、不辦理接見只寄物,須為收容人三親等內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者,並
    按其編號之單雙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七、中、西藥品及合成製品經收容人報告核准後,得以包裹方式郵寄送入
    。
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九、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
    食送入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餘飲食不得寄入。
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一)肉類:
      1.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豬腳需去骨以便檢查。
      2.湯類、冷凍品、結冰品、含酒精成分之菜餚(如燒酒雞等)等拒
        收。
(二)菜類:
      1.需煮熟之菜餚。
      2.涼拌類應注意新鮮衛生、醃漬類應濾除湯汁,蒜頭(末)數量不
        得過多。(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
(三)海產類:
      1.蝦子、烏賊、小卷等(需剝殼或切開,以便檢查)。
      2.未去殼之海鮮類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四)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果、梨子需切開;棗子、榴槤、桃子
      、芒果需去種子,以便檢查)
(五)零食、堅果、點心及其他類:
      1.外包裝需拆開以便檢查。
      2.冷凍品(結冰)、湯品、各式醬料。
      3.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4.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不得送入。
(六)罐頭類: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
      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眼鏡:
      1.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2.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八)書籍:
      1.圖書雜誌每次寄送 3  本(請至服務台寄送)。
      2.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習慣者一律拒收。
(九)其他:
      1.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知家屬以郵包方
        式寄入。
      2.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拒絕送入。
      3.凡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許送
        入。(如含酒精成份之食品)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及外觀之物品一律拒收(如佛珠、茶葉
        、茶包等),惟經機關同仁告知家屬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
        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