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2: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資訊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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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規範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
    本部廉政署妥適應用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
    料,避免個人隱私權受不當侵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基於公益代表人之
      地位而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等執行法令所定之職務,得查詢案
      件關係人戶役政資料。
(二)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下列案件有查驗案件關係人之親屬關
      係必要,得查詢案件關係人親等關聯資料: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之相驗案件。
      2.刑事案件認有調查被告、犯罪嫌疑人共犯及其犯罪事實之關聯性
        ,或為蒐集證據以防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之必要性
        者。
(三)本部廉政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辦理反貪、防貪、肅貪、貪瀆或相關
      犯罪調查業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四)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
      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五)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
      戶役政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
    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三、使用者管理與查核程序
    使用者管理及查核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訊系統存取控制管理規範」辦理。
(二)本部:依「法務部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外網路資料作業暨管理
      規範」。
(三)檢察機關:依「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
      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四)行政執行機關: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
      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五)矯正機關:依「法務部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
      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
(六)本部廉政署:依「法務部廉政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
      料作業注意事項」。
四、作業管理與稽核規定
    查詢作業之管理與稽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傳輸或磁性媒體交換方式批次取得戶役政資料及異動資料者,
      應由專人辦理,並檢核資料完整性。
(二)資料檔案儲存於可攜式儲存媒體者,應置放於安全場所,應上鎖或
      管制人員進出。
(三)戶役政資料不得任意複製,如有複製資料之業務需要,應經申請核
      准後,始得複製,資料傳送時應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四)線上查詢或經由網路取得戶役政資料檔,應指定專人或由系統定期
      清除,以防範資料被不當存取。
(五)儲存於電腦設備、系統或可攜式媒體之資料檔案,使用完竣且確認
      無保存必要,應簽報單位主管核定後,刪除資料檔案辦理或銷磁或
      銷毀作業,並確認其資料檔案無法復原。
(六)使用者查詢時應輸入案號,作為日後查核依據;查詢系統應記錄查
      詢人代碼、網路來源位址及查詢鍵值以供日後查核。查詢紀錄至少
      保存兩年備查。
(七)查詢所得資料應妥善保護,查詢結果於使用完畢或列印隨案附卷後
      ,應即刪除電子檔案。
(八)本部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指定之列印管理
      人員及本部資訊處,每月應定期列印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紀
      錄,以供機關、單位查核人員查核使用。
(九)前項查核結果,應依「法務部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外網路資料
      作業暨管理規範」、「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
      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使
      用識別碼與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
      署暨所屬矯正機關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
      項」及「法務部廉政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
      意事項」規定辦理,並保留二年備查;另抽查時如發現有違反規定
      情事,應立即循行政程序陳報本部。
(十)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每半年辦
      理內部稽核工作;本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分署、福建高等
      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應每年辦理一
      次所屬機關稽核工作,所有稽核工作均應作成稽核結果報告。
(十一)辦理稽核業務時,本部所屬機關及本部各查詢單位應配合提供內
        部查核相關資料。
(十二)本部、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分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
        分署、本部矯正署及本部行政執行署稽核結果報告應送請受稽核
        機關(單位)參考改進,並得視需要辦理獎懲。
(十三)本部申請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訊連結作業單位主管及承辦人異動
        時,應函知內政部。
(十四)內政部本於職權辦理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稽核業務時,本
        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應配合提供查
        核相關資料。
(十五)本部及所屬檢察、矯正、行政執行機關及本部廉政署,如有委辦
        機構或廠商具有維護及存取戶役政資料權限,視為機關使用者,
        應於委辦契約列明戶役政資料維護及存取權限,及遵循機關使用
        者之同等規範,並每半年辦理委辦機構或廠商維護及存取戶役政
        資料之稽核工作,並作成稽核紀錄,保留二年備查。
五、相關法律責任
    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應遵守下列相關法規:
(一)對於所取得資料之使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依個資法規定,負國家賠償責任。
(二)依個資法第四條規定,受委辦機構或廠商視同委託機關,機關應於
      委外契約規範委辦機構或廠商違反個資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
      者,或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應
      負之責任。
(三)機關管理者或單位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未經授權之使用者,
      或因職務調整、離職或退休等原因已無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權限者,可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且不當使用戶役政及親等
      關聯資料,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應由所屬之主管機關議處機關管
      理者或單位管理者之行政責任。
(四)未妥善保管及利用查詢所得資料者,除負相關行政責任外,亦應依
      個資法之相關規定負刑事責任。
(五)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應負刑法第三百十
      八條之責任。
(六)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其責。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