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院對於才藝作品之處理,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展示:提供本院或其他機關團體公開展示,如提供其他機關團
體公開展示,雙方應事前以書面議定展示事宜,展期結束後應速清
點收回。
(二)義賣:本院與其他政府機關、更生保護會或合法之公益、慈善、福
利團體,事前以書面議定舉辦公益性質之義賣活動,提供學生才藝
作品作為義賣品,義賣收入供作指定之公益用途。收受義賣收入之
機關團體,後續應將公益用途執行情形函送本院備查。
(三)推廣:為宣導才藝學習成果、促進學生正向學習成長或其他類似之
目的,致贈學生才藝作品予本院或其他機關、團體、個人者,應事
前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其推廣用途、對象及品項數量不得流於浮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