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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0: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駐衛警察值勤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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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本分署設施安全維護及門禁管制工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執勤人員接班後應先對個人(如警棍、電擊棒、手電筒、哨子等)及
    本分署各項安全設備進行檢查,並將交接情形及檢查結果記載於執勤
    記事簿備查。
三、為加強門禁管制及安全維護措施,執勤人員巡邏時間,平常日自下午
    十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星期例假日則為全日,每二小時攜帶電子感應
    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四周狀況及打卡備查。巡邏時間如下:
(一)平常日:
      自十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二)例假日:
      自八時起至;二十時止,每二小時至各巡邏點打卡一次。
    於指定巡邏時間前後十五分鐘內打卡均屬合於規定,前述時間之起算
    依據第一個巡邏點紀錄時間為準。
四、於同仁上班期間,服勤工作重點如下:
(一)負責本分署內外周邊巡邏查察,以防止竊盜、火災、破壞等事故發
      生。
(二)注意人員進出,主動趨前導引洽公民眾至為民服務中心辦理。
(三)引導民眾洽公路線及車輛停放秩序之維護。
(四)遇民眾洽公時有情緒失控、大聲咆哮、擾亂秩序、蓄意破壞機關設
      施等狀況,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各執行股處理,必要時,通知政風
      室派員前往協助處理。
(五)廠商至本分署送貨、維修、施工,於查明身分及登記後引導至秘書
      室辦理;廠商帶離本分署維修物品須依放行條逐一清點後,始可同
      意放行。
(六)透過監視系統隨時注意本分署周圍環境及拍賣停車場之安全狀況。
五、非上班期間,工作重點如下:
(一)加強門禁管制,非本分署同仁不得進入辦公室之核心地區;對進入
      本分署人員應加以詢問,並依規定登記。
(二)非上班時間應負責本分署信件之簽收及登記掛號信件,並於上班首
      日上午九時前送交收發室處理。
(三)依巡邏路線,每二小時攜帶電子感應卡依序至各巡邏點查看一次。
(四)注意本分署各項水電管制,檢查門窗及關閉不必要之燈光;機電室
      旁之電燈應於每日晚間七時開啟。
(五)每日勤務結束前,應確認保全系統已全部開啟,並將尚在加班人員
      姓名詳載於值勤記事簿。
六、巡邏路線由秘書室會同政風室,依本分署重要安全維護目標及具安全
    顧慮死角,規劃巡邏路線,適時檢討,並簽陳分署長核定後實施之。
七、門禁管制:
(一)大門、側門及內側門
      大門:每日七時起至二十一時開啟。
      側門:視情況機動開關。
      內側門:上班時間,七時開啟至分案室及檔案室人員離去後隨時關
      閉。
(二)鐵捲門
      上午七時將三處鐵捲門開啟,於最後一次巡邏時則將機電室旁及書
      記官室(六)旁之鐵捲門關閉,書記官室(一)旁之鐵捲門於勤務
      結束前關閉。
八、執勤記事簿由每日執勤人員記載服勤時之安全狀況、交接事項或其他
    建議事項。由值勤人員於週一上午十時前將值勤記事簿送政風室轉陳
    分署長核閱。
九、發生重大事故(如侵入、破壞、縱火、天災等),應迅速通報秘書室
    主任及政風室主任,俾利重大事故之處理及通報。
十、執勤人員服勤時嚴禁事項:
(一)嚴禁於警衛室內吸煙、飲酒、嚼食檳榔及容留非執勤人員陪同聊天
      、泡茶。
(二)嚴禁未經報備擅離職守或於值班時打瞌睡或睡覺。
(三)夜間嚴禁將警衛室之電燈關閉。
十一、駐衛警察人員獎懲依據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規
      定辦理;嚴重違反執勤規定或有其他不良具體事蹟,情節重大者,
      得經分署長核定後予以解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