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奉准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得不受第十五點所
列標準起進分之限制,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但應受最高限分
之限制。未達逕編三級(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受刑人,入監考核
期間,行狀良好且無違規者,依下列情形酌增起分:
(一)有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十分之一以上,九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九分之一以上,八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二分。
3.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八分之一以上,七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三分。
4.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達宣告刑七分之一以上,六
分之一未滿者,按起分標準加○.四分。
(二)無期徒刑受刑人:
1.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一分。
2.羈押日數(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為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按起分標準加○.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