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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1: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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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維護其於偵查、審判程序之權益,制定本
    注意事項。
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成熟穩重、平實溫和之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
    前項專股檢察官如為男性時,應配置女性書記官,必要時得指定女性
    檢察官協助之。
三、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之檢察官,應經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
    。
    前項專股檢察官,每年應至少接受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課
    程六小時以上。
四、傳訊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應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五、訊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之,並
    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
    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有陪
    同在場及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對質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
    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六、訊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畢為原則,如非
    有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
    與充分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
    助訊(詢)問,但訊(詢)問之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受有相關訓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專業人士之協助訊(詢)問,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
    、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七、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內勤檢察官於徵得被害人同意後,應即命法
    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依衛生
    福利部會商有關機關所定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以適當保存證
    據。必要時應轉介責任醫院為被害人之驗傷、採證,並應即時通知轄
    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
    前項被害人為女性時,應由女性法警或女性書記官陪同在場。
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
    證人提供專業意見。
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
    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
十一、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
      。
十二、檢察官對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
      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
      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
      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
      事證,表示意見。
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必要
      時,聲請法院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隨時注意
      被害人有無不能陳述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院以隔離設施進
      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求法院禁止其詰
      問,並以訊問代之。
十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