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綀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 目的為提昇訓綀成效及技能水準。
二、本院辦理之各職類技能訓綀,應依職業訓綀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 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綀機構,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 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開辦,並於結訓後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 定。
三、本院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綀收容人,應審慎遴選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十五歲以上或具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因案未決者 。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 應將名冊陳報矯正署審核。
五、本院辦理技能訓綀,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綀計畫、課程配置表、課程 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矯正 署核准後實施。
六、本院學生於參加技能訓綀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 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七、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 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 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八、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 回收。實習成品及剩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生 私藏,因而滋生不法情事。訓綀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生之考核,如有 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應會同班級管教人員簽報處理。
九、確實注意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動態,在訓練課程進行中,嚴禁任意抽 調、抽換學生,如必需更換學生,應簽報教務科會同訓導科辦理。
十、每日應切實檢查工場之水電、門窗、警鈴及消防設備,如有損壞或異 樣馬上報請檢修,以期保持正常狀態。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 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 帶回班級。
十一、本院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 會,用以辦理學生技能檢定工作。
十二、檢定成績合格人員名冊,應於檢定完畢後陳報矯正署備查。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 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