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本監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活動,藉活動參與培養其 榮譽感及自信心,以養成奮發向上之精神,特訂定本獎勵實施要點。
二、對象: (一)參與各項投稿及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未獲本監頒發獎狀之 收容人。 (二)參與各項教化課程(如:生命教育研習班、戒毒班等)及才藝班別 之收容人。
三、方式:依收容人參與教化活動項目採點數累計制。
四、點數:各款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前三名,累計達三次者,計一.○ 點 。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獲前三名者,計三.○ 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不含教區自辦活動)未獲前三名者, 計一.○ 點。 (三)參加監內、外每月投稿文章(含與本監合作之廣播電台節目)或心 得報告(非競賽)達六百字、六篇以上未刊登者,計一.○ 點。 (四)參加監內各項教化課程、才藝班別每半年或修習期滿(至少三個月 )者,計二.○ 點。但參期間中斷或放棄者不予計點。
五、考核:教區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 數統計表上;收容人如轉至他教區時,自行將統計表妥善保管俾教誨 師追蹤列管,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獎勵: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 20 點時,教區教誨師檢 附統計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簽請頒發獎狀乙張以鼓勵收容人,但每人每 年以頒發乙張獎狀為限。
七、罰則:參加監內、外競賽之作品、投稿文章或心得報告如有發現非本 人原創性之著作,如抄襲重製他人作品或他人代寫等情事,除註銷所 獲得之點數外,由其所屬單位主管簽會管教小組,以簽違規單處分。
八、時效:收容人參加活動點數累計達 20 點時,須於翌月 20 日前提出 申請獎勵,如逾申請時效,每逾一月點數扣 2.0 點,未達一月之日 數,以一月計。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