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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31 01: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0 月 11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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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收容人參加職業訓練,提昇技術水準,以造就專業技術人才,
    傳授謀生技能,並加強收容人參與職業訓練期間之考核,提昇學習意
    願及動力,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獎勵:
(一)階段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增加當月累
      進處遇成績總分;結訓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
      上),發給獎狀一張並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依考試成績名
      次,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標準如下:
      1.第一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 3  分。
      2.第二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 2  分。
      3.第三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 1  分。
(二)前項之名額分配比率如下:
      1.全班人數十五名以上,取前三名獎勵。
      2.全班人數未滿十五名,取前二名獎勵。
(三)通過技能檢定者,可申請電話接見一次。
三、退訓:
(一)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教輔小組退回
      原單位。
(二)受訓期間因刑期因素無法結訓者,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
      以退訓。
(三)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階段考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者)無法跟上進
      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於第一次階段考後兩週內提報教輔小組研議
      ,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四)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教
      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五)訓練期間曠課半年期達一個月,一年期達二個月者,得予以退訓。
(六)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
      ,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七)訓練期間違反監規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並提
      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