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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看守所各項業務防弊措施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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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防 弊 措 施│執行單位│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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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般性業│ │ │ │
│ 務 │ │ │ │
│ │ │ │ │
│一、採購營繕│一、承辦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會計室 │ │
│ │ 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總務科 │ │
│ │ 等事務,依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作業科 │ │
│ │ 關法令規定辦理。 │政風室 │ │
│ │ │ │ │
│ │二、廠商投標應訂定專案機密維護計│總務科 │ │
│ │ 畫,工程施工,監工人員應監督│作業科 │ │
│ │ 工程進度及施工品質,工程驗收│政風室 │ │
│ │ 注意品質與規格符合。 │ │ │
│ │ │ │ │
│ │三、工程進度,廠商應填寫工程日誌│總務科 │ │
│ │ ,延長工期或有變更設計之情形│ │ │
│ │ ,應依實際情形召開工程協調會│ │ │
│ │ 議決定,再報上級機關核准。 │ │ │
│ │ │ │ │
│ │四、本所採購由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總務科 │ │
│ │ 派適當人員主驗,會計室、政風│會計室 │ │
│ │ 室派員監驗;注意數量、規格及│政風室 │ │
│ │ 品質是否符合。 │ │ │
│ │ │ │ │
│ │ │ │ │
│二、財物管理│一、公有財物由專人負責管理,按期│總務科 │ │
│ │ 盤點清查。 │會計室 │ │
│ │ │ │ │
│ │二、藥品由藥劑生專責管制,憑處方│衛生科 │ │
│ │ 核銷並填製報表。 │ │ │
│ │ │ │ │
│三、人事升遷│一、發揮「考績委員會」、「現職人│人事室 │ │
│ 任用 │ 員升任甄審委員會」評審功能,│考績委員│ │
│ │ 力求員工升遷及獎懲公正、公平│會 │ │
│ │ 及公開之原則。 │ │ │
│ │ │ │ │
│ │二、對於機關內不需任用資格人員之│人事室 │ │
│ │ 任 (聘) 用,如確有需要,應先│總務科 │ │
│ │ 行辦理素行調查,再依規定辦理│ │ │
│ │ 公開甄試 (選) 。 │ │ │
│ │ │ │ │
│ │三、對於機關內員工不法貪瀆之行為│人事室 │ │
│ │ ,經移送法辦,起訴、判刑等案│政風室 │ │
│ │ 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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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特殊性業│ │ │ │
│ 務 │ │ │ │
│ │ │ │ │
│一、違禁品流│一、嚴格檢查進出戒護區廠商之車輛│戒護科 │ │
│ 入販售圖│ 及物品,杜絕夾藏。 │女所 │ │
│ 利。 │ │ │ │
│ │二、加強寄入之郵包、菜餚、物品之│戒護科 │ │
│ │ 檢查及出庭還押收容人之檢身工│女所 │ │
│ │ 作。 │ │ │
│ │ │ │ │
│ │三、不定時對戒護區內管理員之內務│戒護科 │ │
│ │ 櫃及進入戒護區人員之衣服、攜│女所 │ │
│ │ 帶物品實施突擊檢查。 │政風室 │ │
│ │ │ │ │
│ │四、加強週邊巡邏,定期及不定期舍│戒護科 │ │
│ │ 房安全檢查,以杜絕違禁品流入│女所 │ │
│ │ 。 │ │ │
│ │ │ │ │
│ │五、宣導有關法令,加強常年教育,│戒護科 │ │
│ │ 樹立正確操守觀念。 │女所 │ │
│ │ │政風室 │ │
│ │ │ │ │
│ │六、收押禁見被告防止串證、具體作│戒護科 │ │
│ │ 法。 │女所 │ │
│ │ │ │ │
│ │ │ │ │
│二、消費合作│一、販售物品不得強行向收容人強行│合作社 │ │
│ 社經營流│ 推銷或故意提高價格。 │ │ │
│ 弊 │ │ │ │
│ │二、物品之採購前,應進行多方訪價│合作社 │ │
│ │ ,並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責由│ │ │
│ │ 經理會同理、監事輪流辦理驗收│ │ │
│ │ 。 │ │ │
│ │ │ │ │
│ │三、每日實施庫存盤點,門市部收入│合作社 │ │
│ │ 之現金則逐日報繳查核。 │ │ │
│ │ │ │ │
│三、囚糧管理│一、依據部頒「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總務科 │ │
│ │ 理主副食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會計室 │ │
│ │ 並會同會計人員嚴格審核與盤點│ │ │
│ │ 。 │ │ │
│ │ │ │ │
│ │二、定期舉行收容人膳食改善檢討會│總務科 │ │
│ │ 。 │ │ │
│ │ │ │ │
│ │三、設置主副食入庫驗收簿,並製作│總務科 │ │
│ │ 收支結存表。 │戒護科 │ │
│ │ │ │ │
│四、代工、雇│一、與廠商訂定適當週全之契約,舉│戒護科 │ │
│ 工作業弊│ 凡作業項目、數量、工資計時等│女所 │ │
│ 端。 │ ,均需事先評價決議呈核後辦理│作業科 │ │
│ │ 。 │ │ │
│ │ │ │ │
│ │二、作業廠商裝卸貨品時,應指派專│戒護科 │ │
│ │ 人監督,防止違禁品夾藏流入。│女所 │ │
│ │ │作業科 │ │
│ │ │ │ │
│ │三、嚴禁作業廠商或管理員替收容人│戒護科 │ │
│ │ 代寄書信,代打電話,規避書信│女所 │ │
│ │ 檢查或代送現金藉機詐財。 │作業科 │ │
│ │ │ │ │
│ │四、檢查站應加強查察,不論廠商或│戒護科 │ │
│ │ 同仁,凡未持有出門證之材料或│作業科 │ │
│ │ 成品,均不得放行。 │ │ │
│ │ │ │ │
│ │五、工場主管應隨時注意進料及出貨│戒護科 │ │
│ │ 之管理,防止被告藉怠慢工作、│女所 │ │
│ │ 加工不良、浪費材料等方式,刁│作業科 │ │
│ │ 難廠商以達需索財物之目的。 │ │ │
│ │ │ │ │
│五、收容人金│一、保管金均應當日入帳,逢例假日│總務科 │ │
│ 錢、物品│ 則翌晨必須先完成入帳,防止挪│ │ │
│ 保管。 │ 用。 │ │ │
│ │ │ │ │
│ │二、收容人家屬送入之物品,應確實│總務科 │ │
│ │ 填寫三聯單。 │戒護科 │ │
│ │ │ │ │
│六、調服雜役│一、依據部頒「監獄暨看守所調服雜│戒護科 │ │
│ 與遴選外│ 役注意事項」辦理。 │女所 │ │
│ 役。 │ │ │ │
│ │二、對雜役實施嚴格之考核,其不適│戒護科 │ │
│ │ 用者隨時更換,如有違法情事者│女所 │ │
│ │ ,即依法懲處。 │ │ │
│ │ │ │ │
│七、保外就醫│一、收容人罹患重病在所內無法治療│戒護科 │ │
│ 、戒護就│ 者,老邁傷殘,無法自理生活,│衛生科 │ │
│ 醫或返家│ 不宜繼續羈押者,依據相關法令│ │ │
│ 探視。 │ ,由本所醫師認定,戒送公立醫│ │ │
│ │ 院詳檢並開具診斷書,轉報相關│ │ │
│ │ 單位核裁准其保外醫治。 │ │ │
│ │ │ │ │
│ │二、戒護外醫及返家探視應遴派品德│戒護科 │ │
│ │ 操守良好,責任心重之人員擔任│女所 │ │
│ │ ,並應嚴禁接受收容人家屬饋贈│政風室 │ │
│ │ 、飲宴或擅自解除戒具。 │ │ │
│ │ │ │ │
│八、以犯管犯│一、嚴格規定收容人工作範圍,且不│戒護科 │ │
│ 陋規。 │ 給予任何指揮權。 │女所 │ │
│ │ │ │ │
│ │二、隨時抽查收容人帳卡,防止陋規│戒護科 │ │
│ │ 發生。 │合作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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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 │一、加強特定、特殊及有脫逃之虞之│戒護科 │ │
│ │ 收容人之監聽,以及書信、物檢│女所 │ │
│ │ 查工作。 │ │ │
│ │ │ │ │
│ │二、為加強防範同仁誤蹈法網,免於│秘書室 │ │
│ │ 身敗名裂,影響機關形象,成立│戒護科 │ │
│ │ 輔導小組,職司輔導工作。 │女所 │ │
│ │ │人事室 │ │
│ │ │政風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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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為防範弊端發生,本所各場舍意│秘書室 │ │
│ │ 見箱由秘書會同政風室開啟,政│政風室 │ │
│ │ 風意見箱由政風室負責開啟,每│ │ │
│ │ 週開啟一次,陳閱首長核示辦理│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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