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行辦法:
(一)新收收容人入所攜入之藥品,應詳細自行填寫服用劑量及方式,並
填具保證書(如附件一)。
(二)收容人所罹患疾病於所內藥物無法作適當治療或於入所前已服固定
處方藥物控制病情,效果良好者,經報告書申請,並經所內醫師審
查核准後,得由親友填具保證書(如附件二),由接見室或郵寄寄
入經核准之藥品。
(三)收容人患有慢性病(如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等)或其
他重大疾病,惟尚未報告書申請親友寄入,但親友已先行攜帶有醫
師處方或證明之藥品欲寄入時,得由接見室承辦人員電話會知衛生
科人員,衛生科人員得依收容人之健康情形與親友所攜處方藥品適
應症是否吻合,以確認是否准予先行登記,惟該項藥品仍須由所內
醫師檢查核准後,方得將藥品交予場舍主管保管並監督服用。
(四)經核准寄入或新收帶入之藥品,若為成藥,需有詳細品名,並為原
封包裝;若為處方藥品,須詳附診所、醫院或藥局之藥品名稱或相
關處方證明文件。
(五)寄入或新收帶入藥品嚴禁有未經處方之中藥粉,煙酒代用品,麻醉
迷幻藥品或包裝不完整之藥品。
(六)寄入或新收帶入藥品由戒護科或女所彙整並設簿登記,由所內特約
醫師再次審核檢查通過後,方得將該藥品發放於場舍主管保管並監
督服用;若檢查審核發覺該藥品或器材有礙戒護安全或不符合規定
者,得將該藥品或器材保管。
(七)保管之藥品或器材由衛生科設簿會總務科保管股保管,惟若內含明
顯之違禁物品,則由衛生科直接簽會請政風室處理。
(八)經保管之藥品或器材,若為自行攜入者,收容人可申請由親友或出
所時領回;若為寄入者,則由本所人員依保證書上之電話號碼通知
收容人親友領回;若前項逾一年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本所得依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