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7 0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嘉義少觀所合署辦公)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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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方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於新收帶入或由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
    藥品,特訂立此要點,以憑辦理。
二、依據: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暨羈押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施行辦法:
(一)新收收容人入所攜入之藥品,應詳細自行填寫服用劑量及方式,並
      填具保證書(如附件一)。
(二)收容人所罹患疾病於所內藥物無法作適當治療或於入所前已服固定
      處方藥物控制病情,效果良好者,經報告書申請,並經所內醫師審
      查核准後,得由親友填具保證書(如附件二),由接見室或郵寄寄
      入經核准之藥品。
(三)收容人患有慢性病(如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病等)或其
      他重大疾病,惟尚未報告書申請親友寄入,但親友已先行攜帶有醫
      師處方或證明之藥品欲寄入時,得由接見室承辦人員電話會知衛生
      科人員,衛生科人員得依收容人之健康情形與親友所攜處方藥品適
      應症是否吻合,以確認是否准予先行登記,惟該項藥品仍須由所內
      醫師檢查核准後,方得將藥品交予場舍主管保管並監督服用。
(四)經核准寄入或新收帶入之藥品,若為成藥,需有詳細品名,並為原
      封包裝;若為處方藥品,須詳附診所、醫院或藥局之藥品名稱或相
      關處方證明文件。
(五)寄入或新收帶入藥品嚴禁有未經處方之中藥粉,煙酒代用品,麻醉
      迷幻藥品或包裝不完整之藥品。
(六)寄入或新收帶入藥品由戒護科或女所彙整並設簿登記,由所內特約
      醫師再次審核檢查通過後,方得將該藥品發放於場舍主管保管並監
      督服用;若檢查審核發覺該藥品或器材有礙戒護安全或不符合規定
      者,得將該藥品或器材保管。
(七)保管之藥品或器材由衛生科設簿會總務科保管股保管,惟若內含明
      顯之違禁物品,則由衛生科直接簽會請政風室處理。
(八)經保管之藥品或器材,若為自行攜入者,收容人可申請由親友或出
      所時領回;若為寄入者,則由本所人員依保證書上之電話號碼通知
      收容人親友領回;若前項逾一年收容人不為相當處分時,本所得依
      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廢棄之。
四、本施行要點經奉核定後,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