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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使用小型電器用品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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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禁止使用對象:
一  新收、移禁考核期間之收容人。
二  隔離犯、違規考核期間之收容人。
貳  規格之限制:
一  收容人准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以小型之收音機 (9×12 公分以內) 、電
    視機 (四吋以內) 、語言學習機、電風扇、掌上型電動玩具、電動刮
    鬍刀為限。
二  前項機種以使用乾電池之電器用品為限。
三  禁止使用充電器、充電電池、變壓器、延長線等需要交流電之器材。
四  持有之小型電器用品不得改造使用或外接擴音喇叭,及不得有錄放音
    、錄放影之功能。
五  掌上型電動玩具以俄羅斯方塊為限,禁止使用插卡式或有色情影像及
    作為賭博之用的機種。
六  語言學習機非提出學習計劃經所長核准不得持有,以使用學習語言帶
    為限,並視其學習語言情形,由教區輔導員每月造冊列管陳核,其餘
    放音帶 (音樂帶) 不准使用。
七  小型電器用品以委託合作社代購者為限,借提、移禁之收容人可提出
    原監禁處所之檢查浮籤或其他証明,並符合規格規定者,經檢查登記
    後,准許發給持有人使用。
參  使用之限制:
一  一律於舍房使用,不准攜出舍房。
二  限配帶耳機使用,不准發出聲音以免影響他人安寧。
肆  持有之規定:
一  三級以上收容人准持有小型之電視機、電風扇、收音機、掌上型電動
    玩具,四級及未編級之收容人准持有小型之電風扇及掌上型電動玩具
    ,經准持有之收容人,各電器用品以一台為限。
二  各場舍應設立簿冊,註明收容人編號、姓名、案由、刑期、級別、機
    型、購買日期等資料列管,並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是否依規定持有或改
    造變更用途,另備份存戒護科,以利抽檢。
三  未經登記列管之小型電器,一律以違禁物品處理。
四  插卡式電玩及卡帶、隨身聽、音樂帶、CD音響、CD  片等電器為禁止
    持有之小型電器,新收入所時一律交保管、寄回或家屬領回,嚴禁攜
    入。
五  持有小型電視機、小型收音機、掌上型電動玩具、小型電風扇等小型
    電器用品之收容人,嚴禁私自轉讓、租借或其他圖利之行為,收容人
    出所,一律攜離,不得轉讓。
六  持有人如因違規送隔離、獨居舍考核處遇或其他原因禁止繼續持有小
    型電器用品時,應將所持有之電器用品交舍房主管列冊保管,待考核
    結束後發回使用。
七  不得藉收聽、收視不良做為調房理由。
八  收容人之電視機、收音機、語言學習機、電動玩具、電風扇損壞欲報
    廢時,須以報告申請核准,始可毀棄,經查獲損壞之小型電器用品,
    一律以違禁品處理。
九  收容人出所或移禁時,各場舍主管應命其事先將電器用品包妥不加封
    ,於初核後攜至中央台由中央台主任檢查複核, (如品名、機型、規
    格不符者,應追查去向) ,如核對無誤後再由戒護科內勤複檢後出
    所。
伍  電池之使用:
一  未經登記持有小型電器用品之收容人不得購買電池,亦不得持有電池
    盒。
二  購買電池以舊換新為原則,不得將舊電池任意毀棄或串聯使用,抑或
    做其他變相用途。
三  購買電池數量以該電器用品所需用電池數加一份備用為限,不得囤積
    。
四  持有之電池盒以使用三號電池者為限,各場舍應確實清查列冊管制,
    出所時,一律攜出,不得私自轉讓。
陸  維修之方法:由持有人打報告委請本所員工消費合作社代為洽商辦理
    ,費用由持有人負擔。
柒  收容人不得藉收聽或收視等因素在舍房內發生喧嘩或隨音樂大聲歌唱
    。
捌  本事項實施以前入所之收容人所使用之收音機、電視機、語言學習機
    、電動玩具、電風扇如與本所管制規定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規格不符
    者,應於二日內向單位主管報告列冊報核後,始得繼續使用。
玖  違反前列各項規定者,以違規論處。
拾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