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法務部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法秘決字第○九一○○○三○四三六 號函副本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九月九日檢研丙字第○九一 九○一六四七二號函頒之「法務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
二 目標:建立本所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昇服務品質。
三 實施對象:本所各科室。
四 實施方式: 本所研考單位 (秘書室) 負責考核各科室為民服務工作辦理情形,並 督導改進。
五 考核內容:得參考「行政院各機關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 」,就 1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2 主管參與提昇為民服務情形、3 申辦理案件 (服務項目) 作業程序、4 民眾抱怨 (陳情) 之處理、5 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6 機關網頁建置 7 遠距及資訊化服 務措施、8 電話禮貌等八項進行考核。
六 考核結果: 每年六、十二月份各考核一次,於次月月底前將考核結果陳核後,送 各科室參考改進,並登載於本所網頁,並得就考核結果辦理獎懲。
七 本要點奉 所長核可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修定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