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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3: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處理收容人死亡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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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監發生收容人死亡時,戒護科應將相關收容人隔離偵訊,防止串供
    並保持現場完整。在醫院病死時,亦應對同場舍收容人製作訊問筆錄
    。
二、戒護科製作筆錄完成後,交予總務科名籍送至檢方給相驗檢察官參辦
    。
三、在監死亡,由總務科 (在醫院,由衛生科通知,並安排至醫院) 迅速
    連絡家屬;並安排至機關內,使其明瞭事故發生原因,以防止受有心
    人士煽惑;且應表示關懷慰問之意。
四、準備相驗之資料身份簿 (總務科) 就診病歷 (衛生科) 、接見卡、筆
    錄 (戒護科) 、照相並派車 (總務科) 接家屬到場,並由秘書帶隊召
    集總務、衛生、戒護科長暨相關人員到場因應。
五、秘書室準備新聞稿;並和衛生科、戒護科研擬家屬或記者將提出之質
    疑問題與書面資料。
六、秘書室對媒體記者刊登不實報導,應剪貼並提出佐証說明,傳真矯正
    司予長官瞭解。
七、相驗如無異議,由家屬領回屍體,總務科應檢具死亡証明書及屍體領
    據,報部備查。如有異議,依檢察官指示辦理。
八、處理事件與家屬應對,應有禮貌,不可惡言相向,一切依法行事,若
    家屬不可理喻時,委婉告知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靜待法律裁決,若
    有民意代表陪同前來關心亦同。
九、善後視家屬之態度,派員前往弔唁慰問,家庭貧困,出具証明,有必
    要時,另致贈奠儀或收容人捐款。
十、收容人之死亡因病所致,戒護科應填寫死亡簡報表,陳典獄長核閱後
    迅速傳真矯正司,如非因病死亡時,秘書奉典獄長核示後應迅速以電
    話向矯正司長官報告;乃戒護科迅速將「戒護科事故簡報表」傳真到
    矯正司;並於事故發生後一週內填報「戒護事故處理報告表」陳報法
    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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