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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5: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宜蘭監獄各項業務防弊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宜蘭看守所、宜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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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訂日期: 79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監獄各項業務防弊措施                                │
│                                修正日期: 94 年 07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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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防        弊        措        施│執行單位│備│
│            │                                │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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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業務│1.採購事務應注意節省公帑,慎訂底│總務科  │  │
│ (一) 採購事│  價,並應確實遵照政府採購法及其│        │  │
│      務    │  施行細則與相關規定辦理。      │        │  │
│            │2.採購案件應確實依據「本監依『政│總務科  │  │
│            │  府採購法』採購營繕工程、財務、│        │  │
│            │  勞務內部審核程序」規定辦理,金│        │  │
│            │  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之採購,│        │  │
│            │  應會知評審委員會同辦理。      │        │  │
│            │3.經常性採購,應實施集中採購,並│總務科  │  │
│            │  依據「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程序辦│        │  │
│            │  理。                          │        │  │
│            │4.營繕工程應指派富有責任及經驗人│總務科  │  │
│            │  員監工,依工程進度填寫工程日誌│        │  │
│            │  ,嚴加監督,按圖施工並定期抽驗│        │  │
│            │  。                            │        │  │
│            │5.採購事務由業務單位會同需求單位│各科室  │  │
│            │  驗收,會計室及有關單位會同監驗│會計室  │  │
│            │  ,驗收時應注意數量、規格廠牌及│政風室  │  │
│            │  品質等是否相符。              │        │  │
│            │6.評審委員會應發揮其功能,並加強│評審委員│  │
│            │  收容人副食品之採購、驗收工作。│        │  │
│            │7.訂定底價,應注意採購法相關規定│總務科  │  │
│            │  必要時採取保密措施,如有洩密,│評審委員│  │
│            │  追究責任。                    │        │  │
│            │8.嚴飭採購人員遵守「採購人員倫理│總務科  │  │
│            │  準則」規定,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政風室  │  │
│            │  饋贈或邀宴,遇有上述情事應會知│        │  │
│            │  政風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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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財產、│1.財物管理均應建卡編號噴字 (機關│總務科  │  │
│      財務管│  全銜) 列管,建立盤查制度,每年│會計室  │  │
│      理    │  盤點一次並作成紀錄陳核,以求帳│        │  │
│            │  物相符,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        │  │
│            │  有價證券及統一收據等,承辦單位│        │  │
│            │  應製成紀錄陳核,以加強內控機制│        │  │
│            │  外,會計室依規定執行不定期盤查│        │  │
│            │  。                            │        │  │
│            │2.藥品管理由藥劑師 (生) 專責管制│衛生科  │  │
│            │  ,憑處方核銷,並填製日報表每月│會計室  │  │
│            │  陳核,隨時盤點庫存,會計室、政│        │  │
│            │  風室每二個月抽盤一次。        │        │  │
│            │3.會計室應應依「內部審核處理準則│政風室  │  │
│            │  」規定,從事各項相關業務之內部│會計室  │  │
│            │  審核作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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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人事任│1.考績、陞遷案件依有關法令辦理,│人事室  │  │
│      用陞遷│  並蒐集具體資料,提考績委員會議│        │  │
│      考核  │  或現職人員陞任甄審委員會議公正│        │  │
│            │  評審,務期審慎、客觀、公平,俾│        │  │
│            │  便少數人無法任意操控考績結果,│        │  │
│            │  從而消弭員工以關說行賄達成考績│        │  │
│            │  陞遷之僥倖心理。              │        │  │
│            │2.任職、調職、陞遷案件,除依任用│人事室  │  │
│            │  陞遷等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於作業│        │  │
│            │  期間確實注意保密,以防鑽營情事│        │  │
│            │  發生,對於藉機索賄或圖謀不法利│        │  │
│            │  益有據者,不分職位與背景,一律│        │  │
│            │  依法嚴辦,以收嚇阻效果。      │        │  │
│            │3.加強宣導人事基本法規及福利措施│人事室  │  │
│            │  ,並避免請託民意代表或其他相關│        │  │
│            │  人士關說人事案,應以自身學養、│        │  │
│            │  能力及工作績效贏得長官之肯定而│        │  │
│            │  獲得拔擢陞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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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業務│1.加強門禁管制及廠商進貨及成品查│戒護科  │  │
│ (一) 防範違│  察,每日實施舍房安全檢查及不定│        │  │
│      禁 (危│  期工場突擊檢查,以斷絕違禁 (危│        │  │
│      險) 物│  險) 物品流入戒護區。          │        │  │
│      品流入│2.凡查獲違禁品,均應嚴格追查其來│戒護科  │  │
│      戒護區│  源;如涉及員工風紀問題,應會知│政風室  │  │
│      。    │  政風室處理。                  │        │  │
│            │3.全面實施出入戒護區人員之衣物檢│戒護科  │  │
│            │  查工作,嚴防違禁物品流入戒護區│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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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收容人│1.加強收容人書信檢查,如有妨害監│戒護科  │  │
│      書信檢│  獄紀律之虞情形,令其刪除後再寄│        │  │
│      查。  │  發,或逕予刪除後再行收受並設簿│        │  │
│            │  登記。                        │        │  │
│            │2.對出監之收容人實施檢查,以防止│戒護科  │  │
│            │  代其他收容人寄發書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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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接見監│1.戒護科對收容人接見應全程錄音,│戒護科  │  │
│      聽。  │  對可疑對象實施全程監聽,如監聽│政風室  │  │
│            │  發現內容有涉及職員風紀問題,應│        │  │
│            │  即陳報典獄長後會知政風室協助處│        │  │
│            │  理。                          │        │  │
│            │2.收容人以電話接見,應依照有關規│戒護科  │  │
│            │  定辦理,管理人員不得藉故替收容│        │  │
│            │  人代打電話;收容人之電話卡應集│        │  │
│            │  中保管,不得任意發給收容人使用│        │  │
│            │  。                            │        │  │
│            │3.政風單位每月不定期辦理收容人接│政風室  │  │
│            │  見錄音複聽工作,並將複聽內容設│        │  │
│            │  簿登記陳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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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加強特│1.加強暴戾、頑劣、幫派首惡份子等│戒護科  │  │
│      殊收容│  特殊收容人之管理。            │        │  │
│      人戒護│2.加強常年教育,提升管教人員特殊│戒護科  │  │
│      管理。│  管理收容人之能力,妥慎處理特殊│        │  │
│            │  收容人戒護處理措施。          │        │  │
│            │3.政風室協助戒護科實施特殊收容人│政風室  │  │
│            │  舍房安全檢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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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加強雜│1.調用雜役依照調用辦法之規定,訂│戒護科  │  │
│      役管理│  定明確之制度,符合調用或酌調者│調查科  │  │
│      。    │  應建立名冊,依合理之排名積分表│        │  │
│            │  以為調用之參考,由遴調單位提報│        │  │
│            │  三名,經機關首長圈選後提調查分│        │  │
│            │  類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准調用。  │        │  │
│            │2.調用單位主管人員並加強考核,按│調用單位│  │
│            │  月填具考核表,如有不適任者即予│戒護科  │  │
│            │  撤換。                        │        │  │
│            │3.每月由秘書室率同調查科及政風室│調查科  │  │
│            │  不定期至各場舍,抽查雜役之人數│政風室  │  │
│            │  配額及其資格,是否符合遴調任用│        │  │
│            │  之標準,若發現異常情事,即陳核│        │  │
│            │  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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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保外醫│1.受刑人罹患重病,先送醫院治療,│衛生科  │  │
│      治、戒│  由醫院開具診斷書,簽報首長核准│        │  │
│      護外醫│  ,再陳報法務部核示辦理,保外就│        │  │
│      、返家│  醫手續由當地地檢署檢察官辦理。│        │  │
│      奔喪。│2.戒護外醫時,戒護科應派資深戒護│戒護科  │  │
│            │  人員二名以上,應嚴加看管,並適│        │  │
│            │  當使用戒具,以預防脫逃。      │        │  │
│            │3.返家奔喪依規定申請外,由戒護人│戒護科  │  │
│            │  員及首長指派人員隨同返家奔喪,│        │  │
│            │  並於當日返監服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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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廠商委│1.辦理僱工或加工作業時,應依本監│作業科  │  │
│      託代工│  「辦理作業廠商委託加工業務防弊│        │  │
│      、加工│  措施注意事項」確實執行。      │        │  │
│      作業。│2.與作業廠商簽訂合約書時應注意內│作業科  │  │
│            │  容,契約保證責任應以保證金、定│評價小組│  │
│            │  期存款質押擔保,以確保契期存款│        │  │
│            │  質押擔保,以確保契約之履行。  │        │  │
│            │3.委託加工契約均應增列著作、專利│作業科  │  │
│            │  權相關規定,以約束廠商如有違反│        │  │
│            │  相關規定致使損害本監或著作、專│        │  │
│            │  利權所有人之名譽或其他權益時,│        │  │
│            │  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            │4.與廠商簽訂合約時明定違約罰則,│作業科  │  │
│            │  以資約束。                    │        │  │
│            │5.有關作業帳務及表冊之處理,確依│作業科  │  │
│            │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會計制度」│        │  │
│            │  規定辦理。                    │        │  │
│            │6.嚴飭承辦人員遵守「端正政風行動│作業科  │  │
│            │  方案」相關規定,不得接受廠商餽│        │  │
│            │  贈或邀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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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假釋作│1.各管教小組應就受刑人合於假釋條│教化科  │  │
│      業。  │  件者,就其調查、教化、作業、衛│        │  │
│            │  生、戒護、總務等調查資料,確實│        │  │
│            │  審核簽註意見,送教化科核轉假釋│        │  │
│            │  審查委員會審議。              │        │  │
│            │2.參與假釋作業人員應嚴守保密規定│教化科  │  │
│            │  ,避免假釋名單外洩,增加作業困│        │  │
│            │  擾。                          │        │  │
│            │3.教誨師應經常利用集體教誨或個別│教化科  │  │
│            │  教誨機會,向受刑人說明,監獄辦│        │  │
│            │  理假釋係本諸「公平」「公正」之│        │  │
│            │  原則依法辦理,不須託人關說,以│        │  │
│            │  免受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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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收容人│1.收容人家屬親友接見時,送入之現│        │  │
│      金錢及│  金、食物,應確實填寫寄款單及物│        │  │
│      物品保│  品送入單。                    │        │  │
│      管。  │2.受刑人財物管理,依部頒「受刑人│        │  │
│            │  金錢、物品保管辦法」規定辦理,│        │  │
│            │  如有貪瀆不法情事,依法嚴辦。  │        │  │
│            │3.收容人金錢及貴重物品,由保管股│        │  │
│            │  承辦人員會同會計、政風人員至工│        │  │
│            │  場及單位不定期實施抽核比對收容│        │  │
│            │  人手摺及分戶卡是否正確,貴重物│        │  │
│            │  品保管情形有否恰當,以防止調換│        │  │
│            │  或侵占情事發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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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收容人│1.收容人米糧,依據部頒「法務部所│總務科  │  │
│      主副食│  屬監院所校收容人伙食應行注意事│評審委員│  │
│      管理。│  項」、「監所暨少年輔育院處理主│政風室  │  │
│            │  副食應行注意事項」,以及「法務│        │  │
│            │  部所屬監院所校收容人伙食實物帳│        │  │
│            │  務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伙食實│        │  │
│            │  物應由總務人員會同會計人員及有│        │  │
│            │  關人員按月 (或不定期) 實施盤點│        │  │
│            │  乙次。                        │        │  │
│            │2.副食品採購之驗收,由總務科採購│政風室  │  │
│            │  人員通知伙食管理人員驗收,會計│各科室  │  │
│            │  人員監驗,並針對品質、品名、數│        │  │
│            │  量等詳予核對,且應於憑證上簽註│        │  │
│            │  ,以防原始憑證被抽換,評審委員│        │  │
│            │  亦協助加強驗收工作,政風室並每│        │  │
│            │  週抽驗乙次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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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端正│1.每半年召開本監「政風督導小組會│政風室  │  │
│        政風│  議」一次,確實依據院頒「行政革│        │  │
│        防制│  新方案」有效執行各項政風工作,│        │  │
│        貪瀆│  落實防弊除貪功能。            │        │  │
│        。  │2.設置郵政專用檢舉信箱,加強宣導│政風室  │  │
│            │  鼓勵民眾及員工檢舉貪瀆不法,並│各科室  │  │
│            │  加強查察不法情事。            │        │  │
│            │3.政風室應加強宣導「端正政風行動│各科室  │  │
│            │  方案」有關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人事室  │  │
│            │  飲宴應酬之規定,尤其嚴禁本監員│        │  │
│            │  工接受收容人家屬或出監收容人之│        │  │
│            │  餽贈及邀宴。                  │        │  │
│            │4.各科室應落實對所屬平時考核工作│政風室  │  │
│            │  ,發現妨礙興利或作業、生活違常│        │  │
│            │  人員應知會政風室協處,政風室隨│        │  │
│            │  時將查處情形簽報首長,並由各科│        │  │
│            │  室主管加強輔導考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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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合作│1.合作社應依照合作社法及其施行細│合作社  │  │
│        社業│  則、法務部研討監院所員工消費合│        │  │
│        務  │  作社改進事項會議決議之各項指示│        │  │
│            │  暨本監消費合作社章程等相關規定│        │  │
│            │  ,誠實經營社務。              │        │  │
│            │2.合作社貨品之採購,應採公開招標│合作社  │  │
│            │  方式辦理。                    │        │  │
│            │3.理、監事會應指派專人每月進行訪│合作社  │  │
│            │  價,發現有售價高於市價者,應即│        │  │
│            │  通知合作社改善。              │        │  │
│            │4.監事會應發揮督導功能,定期盤存│合作社  │  │
│            │  或不定期抽盤庫存貨品。        │        │  │
│            │5.合作社應建立各種相關帳務、表冊│合作社  │  │
│            │  及作業流程,並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  │
│            │  稽查作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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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