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政風工作,落實績效考核,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 二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政風機構得依本要點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實施政風業務督導考核, 以改進工作缺失,提高工作績效,發揮政風機構功能。
三、政風業務督導考核實施方式如下: (一) 定期督導考核:每年舉辦一次,受督導考核對象以下一級政風機構 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所屬各政風機構。 (二) 不定期督導考核:針對特定業務或個案,依據執行進度、工作需求 ,執行督導考核。
四、辦理督導考核應訂定實施計畫,載明督導考核時程、人員編組、實施 方式、督導考核項目及標準等,通知各受督導考核對象預作準備。 針對特定個案辦理不定期督導考核者,得免訂定實施計畫。
五、督導考核應依據實施計畫或個案需要,以實地訪視或以書面調 (閱) 卷方式,瞭解受督導考核對象實際工作狀況及績效;必要時得舉行座 談會交換意見。
六、督導考核人員應本公正、客觀態度執行督導考核,確實提出優缺點及 改進意見,並應通知受督導考核對象;必要時周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定期督導考核結果應通知所屬各政風機構。 所列缺失應追蹤改進成效,列入受督導考核對象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