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本監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 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函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成 立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貳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監秘書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參 本小組應聘請委員七人以上,由本監一級單位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 兼任,均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肆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法務部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 參酌本監業務特性,編纂修訂「政風工作手冊」。 三 本監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四 本監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五 定期評估本監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檢 討執行情形。 六 本監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七 本監品操優良員工表揚事項之擬議。 八 本監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九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伍 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乙次,檢討本監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陸 本小組得針對本監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科室主管 人員列席。
柒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捌 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法務 部政風司備查。
玖 本小組奉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法務部政風司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