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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1: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1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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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監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問題
    ,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在監服刑或進行訴訟,特訂本要點
    。
二、收容人申訴遭遇不當處遇時,為求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
    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
    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成員由秘書、戒護科長、教化科長、心理師一人
    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組成,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
    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應通知政風室主任列席;另提報個案之管教
    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報告。
四、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
    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
    人到場陳述。
五、申訴之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
    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六、處理小組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決議紀
    錄。開會地點以本監會議室為原則。但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
    行迴避。
七、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榮譽教誨師、醫師、律師或宗教
    師列席諮商。
八、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
    或妨礙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
    法移送偵辦。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收
    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
    止其處分。
十一、收容人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
      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書面通知該收容人。
十二、收容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及
      告知當事人。
十三、收容人申訴有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設專卷備查。
十四、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亦參照本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