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警執行拘提,應按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拘提成績,依下列標準獎懲之
。
(一)獎勵部分:
1.成績達百分之卅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五人以上者,嘉獎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之獎品。
2.成績達百分之四十以上,拘獲人數達七人以上者,嘉獎二次。並
發給新臺幣四千元之獎品。
3.成績達百之四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九人以上者,記功一次。並
發給新臺幣六千元之獎品。
4.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一人以上者,記功一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之獎品。
5.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五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三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之獎品。
6.成績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拘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並發給新臺幣二萬元之獎品。
7.成績雖未達前開獎勵標準,或未達前開各款較高獎勵標準,但對
執行拘提有特殊貢獻著有績效者,仍得酌情予以敘獎。
8.拘獲重大刑案人犯到案者,除依前開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發給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之獎品。
(二)懲罰部分:
1.成績未逾百分之一者,記過一次或二次,但應參酌該法警於半年
內所接獲之拘票數量多寡及其他法警於同半年內之拘提成績等事
項考量。
2.成續未逾百分之二者,申誡二次。
3.成績未逾百分之四者,申誡一次。
4.成績已逾百分之四,未達百分之八者,予以警告。
5.成績已逾百分之八,未達百分之卅五者,不予懲罰。
(三)法警長、副法警長督導指揮法警執行拘提成績得比照前開標準酌予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