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最高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應確認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已收受判決書,並審核確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
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檢察署
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最高檢察署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將死刑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被告或其辯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
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就該死刑案件聲請再審、非常
上訴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但因無理由或不
受理而被駁回,其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者,不在此限。
(二)被告或其辯護人收受判決書尚未逾十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