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慎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以保障人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最高檢察署於收受最高法院發送之死刑案件時,審核無再審或非常上 訴之理由,且無下列之情形,詳載於附件一「最高檢察署審核死刑案 件核對表」,連同該案件陳報法務部: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未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未逾二十日。 (三)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四)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停止刑罰執行之裁 定。 (五)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為暫時處分之裁定。 (六)書面回覆經赦免。 (七)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三、法務部於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有無前點之 情形為核准死刑執行之依據。(法務部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如附件二 )
四、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之執行後,應即函送最高檢察署轉送相關之高等 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指派執行檢察官於三日內依法執行死刑。但執行 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 法務部再加審核。如法務部將該案件交由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後仍認 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執行檢察官應即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