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左列各款犯罪,依被害人數或金額,列為經濟犯罪:
(一) 冒貸詐欺、投資詐欺、破產詐欺;利用國貿、海運、惡性倒閉、票
據、保險、訴訟詐欺及其他重大詐欺犯罪。
(二) 公務侵占或業務侵占罪。
(三) 重利罪。
(四) 其他違反經濟管制法令之犯罪。
前項各款所列犯罪,其被害人數或金額認定標準,依各地方法院或其
分院檢察署轄區之社會經濟情況不同,區分如下:
(一) 臺灣台北、板橋、台中、台南、高雄、基隆、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被害人數五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新
台幣二千萬元以上者。
(二) 前款以外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害人數三十人以上或被害金額新台幣
一千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