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志工服務時間及項目如下: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
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檯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張貼郵票。
5.協助維護執行署(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6.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
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