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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運用志工服務實施計畫書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2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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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志
    願服務法規定,訂定本計書。
二、本計畫書召募對象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以具有法學素養者為優先)。
(二)社會熱心人士(包括現就讀法律系二、三、四年級或法律研究所之
      學生)。
(三)公益團體成員。
三、志工遴選條件如下:
    本署(分署)就具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一)二十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性別不拘。
(二)身心健康,品性端正,具有書寫能力,並具有服務熱忱者。
(三)通曉國、台語或其他語言者。
    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擔任志工人員:
(一)身心障礙,不能擔任服務工作者。
(二)品性不端,有礙機關名譽或形象者。
四、志工服務時間及項目如下:
(一)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兩個時段計算,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
      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服務項目:
      1.協助服務檯業務。
      2.協助總機及轉接業務。
      3.協助影印資料。
      4.協助張貼郵票。
      5.協助維護執行署(分署)秩序及排解糾紛。
      6.協助維護走道整齊事項。
      7.協助張貼公告、更換書報雜誌。
      8.答復當事人有關執行程序之詢問。
      9.輔導義務人繳費手續。
     10.輔導辦理申請、聲明異議、異議之訴、對分配表異議手續。
     11.輔導辦理領取債權應受償之金額、應受分配之金額手續。
     12.輔導辦理領回查封物手續。
     13.輔導拍賣應買人投標手續。
     14.引導義務人或其他洽公人員至承辦單位或承辦人員。
     15.協助辦理有關「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民眾
        要求閱覽、影印、抄寫或攝影文件等有關事宜。
     16.扶助老弱殘障及幼兒託管之服務事項。
     17.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五、遴選之志工,執行本署(分署)各項服務項目前,由本署(分署)施
    予必要之教育訓練,(含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該項訓練工作由人
    事室主辦,相關組室協辦。
六、志工工作管理如下:
(一)志工服務應組成服務團隊,設置隊長、副隊長各一名。
(二)志工服務團隊服務時間內執行服務項目,應服從本署(分署)辦理
      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副隊長之指導。
(三)對於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人員,於服務工作滿兩個月績效良好
      ,始成為正式隊員,而予以建檔列冊。
(四)志願服務工作以上(下)午為一時段,每時段以○○人服勤為原則
      。志願服務工作人員每週輪值○○次,應依本署(分署)輪值表排
      定之時間按時簽到、簽退,著志工服務背心,並配帶志願服務證。
      因故無法輪值時,應事先告知志願服務團隊隊長協調處理。
(五)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志願服務團隊提出申
      請,轉陳本署(分署)備查,志工離隊前應繳回志願服務證及志工
      服務背心相關服飾、證件等。
(六)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應隨時與志工人員保持連繫,
      以協助解決工作上之問題。
(七)志工係經本署(分署)自行遴選,不占機關職缺,不支待遇及福利
      ,惟本署(分署)得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交通費,志工服務期間並
      享有意外事故保險。
七、志工考核及獎勵如下:
(一)考核
      1.志工之簽到、簽退等出勤狀況由人事室置專責人員予以考核,其
        他服務情形由秘書室置專責人員考核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
        志工與各有關業務單位之協調合作。
      2.舉凡服務態度、服勤狀況、電話禮貌等服務項目以不定期方式抽
        測執行情形,務求品質實在,作為繼續延聘之依據。
(二)獎勵
      1.考核結果,每年對於表現特優志工,依內政部訂頒「志願服務獎
        勵辦法」之相關規定獎勵之。
      2.有特殊優良事蹟之志工,不定期簽請署(分署)長予以公開表揚
        。
(三)輔導與懲處
      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仍未見改善,即予停止服務等處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本署(分署)有關服務規定者
        。
      2.其他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機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本署(分署)辦理志工業務專責人員及志願服務隊幹部之
        指揮,舉止態度粗暴者。
      4.有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八、運用志工服務所需費用,在本署(分署)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