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照顧離島、外島地區替代役役男,特訂 定本要點。
二 依據: 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台九十內字第○三九一四九號函及內政部九 十年十一月一日台 (九十) 內役字第九○○二一九五號函。
三 適用對象: (一) 戶籍地設於台灣本島而分發至本部所屬各離島 (澎湖、綠島) 、外 島 (金門、馬祖) 機關服勤之役男。 (二) 戶籍地設於離島、外島而分發至本部所屬各台灣本島機關服勤之役 男。
四 使用規定: 上述役男經分發服勤單位滿三個月返回戶籍地休假時,由服勤單位給 予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交通費補助,法定役期期間,每位役男休 假交通費補助次數最高以七次為限,申請時應檢具購票證明,並按該 航線航空或輪船公司給予軍人優惠價之半額補助,若該通路無軍人優 待價時,則以一般旅客票價之半數予以補助。
五 經費: 由各服勤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六 使用限制: (一) 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之役男,例如戶籍地為澎湖縣烈嶼、七美等 地,分發至澎湖縣本部所屬各機關服勤人員,不得使用本休假交通 費補助。 (二) 役男返回戶籍地休假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時,應使用服勤地點 與戶籍地就近之機場或港口,但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須於 不同地點起降或停泊駛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