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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8 2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替代役役男離島外島地區人員服勤休假交通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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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照顧離島、外島地區替代役役男,特訂
    定本要點。
二  依據:
    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台九十內字第○三九一四九號函及內政部九
    十年十一月一日台 (九十) 內役字第九○○二一九五號函。
三  適用對象:
 (一) 戶籍地設於台灣本島而分發至本部所屬各離島 (澎湖、綠島) 、外
      島 (金門、馬祖) 機關服勤之役男。
 (二) 戶籍地設於離島、外島而分發至本部所屬各台灣本島機關服勤之役
      男。
四  使用規定:
    上述役男經分發服勤單位滿三個月返回戶籍地休假時,由服勤單位給
    予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交通費補助,法定役期期間,每位役男休
    假交通費補助次數最高以七次為限,申請時應檢具購票證明,並按該
    航線航空或輪船公司給予軍人優惠價之半額補助,若該通路無軍人優
    待價時,則以一般旅客票價之半數予以補助。
五  經費:
    由各服勤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六  使用限制:
 (一) 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區之役男,例如戶籍地為澎湖縣烈嶼、七美等
      地,分發至澎湖縣本部所屬各機關服勤人員,不得使用本休假交通
      費補助。
 (二) 役男返回戶籍地休假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時,應使用服勤地點
      與戶籍地就近之機場或港口,但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須於
      不同地點起降或停泊駛離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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