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部外人員受聘為本部法規研擬委員會之委員,其工作具有貢獻,經主 管單位審酌認有表彰之必要者,於研擬完成後,得依本原則所定條件 ,分別頒給本部專業獎章或法務獎牌。
二 聘任之部外委員,如係參與每週開會一次以上之委員會,其經常出席 年資滿二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壹等專業獎章;年資在十年以上二十年 未滿者,得頒給貳等專業獎章;年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得頒給參 等專業獎章;年資滿四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得頒給壹等法務獎牌;年 資在三年以上四年未滿者,得頒給貳等法務獎牌;年資三年未滿者, 得頒給參等法務獎牌。
三 聘任之部外委員,如係參與不定期且非每週開會之委員會,其經常出 席年資滿二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壹等法務獎牌;年資在十年以上二十 年未滿者,得頒給貳等法務獎牌;年資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得頒給 參等法務獎牌。
四 部外人員參與本部重要政策或法規研究工作,具特殊貢獻,得斟酌實 際狀況,頒給專業獎章或法務獎牌,不受前項年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