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 加強辦理收容人健康檢查,如發現精神病犯,應移送精神病監妥 適治療;如罹患肺結核病者,應移送肺結核病監執行及治療。此 外,凡收容人現罹疾病,在監所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應妥適 予以戒護就醫之機會,如有保外醫治之必要,亦須審慎核辦。
三十八 應儘量與所在地醫療機構訂約,提供醫師至監所服務。
三十九 應建立收容人診療病歷資料,並隨收容人執行、移監或轉診時附 送,俾利醫師之診斷。
四十 監所盥洗用水量大,一般皆限於經費,抽取地下水使用,其水質之 化驗與消毒,應嚴格要求辦理。
四十一 廚房應保持整潔,工作人員亦應加強注意個人衛生,而食物應保 存新鮮、安全,供膳過程應避免污染。
四十二 應多利用電化設備,推廣心理衛生教育,並與當地衛生機構聯繫 ,提供衛生教育教材影片播映,以增進收容人衛生知識。
四十三 加強藥品之管制,並配合當地衛生機關辦理預防注射及抽血檢驗 、防疫措施,如發生急、慢性傳染病時,即予隔離治療,以避免 傳染,同時應加強戒護管理,嚴禁同性戀之情形發生。
四十四 對於男性受刑人,除應依規定每月理髮二次外,於其刑滿前三個 月,應酌許其留「簡樸適度」之髮型,俾使其適應出獄後之生活 。
四十五 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應依規定慎重辦理保外醫治,不得率爾陳報 :對於保外醫治收容人,應依規定派員切實察看,並與醫院及警 察等機關聯繫,嚴加監管,按時將察看、處理等情形報部,尤須 注意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行刑權之時效。
四十六 各監獄派員察看保外醫治受刑人時,如發現有逃匿情事,應即聯 繫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迅速處理,並函報本部備查。
四十七 各監獄、少年輔育院表報收容人保外醫治 (不含展延) 時,應檢 具收容人身分簿封面暨判決、裁定書影本各乙份,且須檢具清晰 之醫院診斷書,俾利審核。
四十八 收容人不論何種原因死亡,均應立即通知檢察官相驗,屍體發交 家屬領回時,應填具領據報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