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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 公發布日: |
民國 94 年 12 月 01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04 日 |
| 法規體系: |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
| 立法理由: | |
一、為保障性侵害犯罪案件被害人,維護其於偵查、審判程序中之權益,
特訂定本應行注意事項。二、各檢察機關應設置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指定成熟穩重、平實溫和之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三、偵辦性侵害犯罪專股之檢察官,應經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
。
前項專股檢察官,每年應至少接受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之專業訓練課
程六小時以上。
檢察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充實偵查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
犯罪案件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辦案專業素養;相關教育訓練至少
包含接受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犯罪案件訊(詢)問訓練課程。四、傳喚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傳喚,傳票或通知書上
不必記載案由,並宜將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可受到保護之事項列載附
於傳票或通知書後,送達被害人,以免其畏懼刑事司法程序。
於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被害人已陳明指定應送達之處所者,除有
無法合法送達之情形外,僅依其所陳明之處所地址送達傳票、結案通
知函及偵結之書類。五、訊(詢)問被害人,原則上應採隔離方式或在偵查庭外之適當處所為
之,並應注意使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
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信賴
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如有對質
或指認之必要時,亦應採取適當保護被害人之措施。
前項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
務官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指派
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中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六、訊(詢)問被害人,應出以懇切態度耐心為之,並以一次訊(詢)畢
為原則,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喚,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
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應依其陳述能力給予充分陳述之機會
,詳細調查;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詢)問
。
前項專業人士應於訊(詢)問前,評估被害人之溝通能力及需求,並
向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說明其評估之結果及相關建議。
專業人士依第二項規定協助訊(詢)問時,如發現檢察官或檢察事務
官提出之問題不適當或被害人無法適當回答,得為適當之建議;必要
時,經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之許可後,得由其直接對被害人進行詢問
。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透過單面鏡、
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專業人士於協助訊(詢)問時,其對於兒童或心智障礙被害人進行評
估及直接進行詢問之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專業人士於辦理協助訊(詢)問事務時,依其性質,準用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章第二節、第三節規定。七、受理被害人按鈴申告時,值勤檢察官於認有必要,除依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徵得被害人同意後,視情
形採取下列方式,以適當保存證據:
(一)轉介責任醫院為被害人進行驗傷、採證。
(二)指揮司法警察(官)或通知轄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
害防治中心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驗傷及採證。
(三)命法醫師或檢驗員檢查被害人身體及採集相關分泌物、毛髮等,並
依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驗傷診斷書格式詳細填載;於法醫師或檢驗員
與被害人之性別不同時,應由與被害人相同性別之法警或書記官陪
同在場。八、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發現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療、輔導、
安置、法律扶助、緊急診療或驗傷之必要時,應即通知轄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設之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處理。
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
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九、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除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因偵查
犯罪之必要者外,不得對媒體透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十、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偵查終結時,不得在所製作之起訴書、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論告書等書類內
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被害人之姓名可以代號稱之,當
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
人身分曝光。十一、將性侵害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通知書上毋需記載案由
。十二、檢察官對性侵害犯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
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並
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
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應就科刑資料,指出證明之方
法,並就科刑範圍辯論。十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性侵害犯罪案件,應全程蒞庭,確實論告,必要
時,聲請法院選任相關領域之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並隨時注意
被害人有無因當庭詰問致有不能自由或完全陳述之情形,以促請法
院以隔離設施進行詰問。如被告或其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形,應請
求法院禁止其詰問,並以訊問代之。十四、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知有其他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應立即向當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十五、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時,應注意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
章、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
定。十六、檢察官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如涉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犯罪
,應注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