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為公平及客觀性,申請借用宿舍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分配之配點計算標
準如下:(其配點應會同人事單位審查核定)。
(一)職位(點數最高 20 點):最高總點數佔百分之二十,依各員官職
等之高低計點方式如下:
1.典獄長及副典獄長 20 點。
2.科室主管 18 點。
3.薦任職人員如:教誨師、調查員、護理師、統計專員、作業導師
、科員及主任管理員 16 點。
4.委任科員及作業導師 13 點。
5.委任主任管理員 10 點。
6.管理員及其他人員 7 點。
(二)職級(點數最高 20 點):簡任級 20 點、薦任級 18 點、委任級
12 點、雇員級(含技工、司機、工友及約用僱人員)8 點。
(三)年資(點數最高 25 點):
1.在本監暨法務部(含)所屬機關服務之年資點數,每滿一年給予
1 點,不滿一年者不予列計。
2.其他公職機關服務之年資減半計點。
(四)最近三年考績(點數最高 15 點):每次甲等 5 點、乙等 3 點
、丙等 1 點。
(五)居住地:
1.單房間宿舍(點數最高 20 點):宜蘭縣及西部地區新北市以南
(含基隆)、屏東縣以北均 20 點,台東縣 10 點及花蓮縣市 5
點。
2.多房間宿舍(點數最高 12 點):宜蘭縣及西部地區新北市以南
(含基隆)、屏東縣以北均 12 點,台東縣 8 點及花蓮縣市 3
點。
(六)眷口(多房間宿舍點數最高 8 點):本人 4 點、配偶 2 點、
隨居任所直系親屬每人 1 點。(單房間職務宿舍不適用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