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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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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之被害人,維護其偵查及審判程序之權益
    ,並加強保障人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係指犯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所
    列之各罪及以性影像實行其他犯罪之案件。
三、傳喚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之被害人,原則上宜單獨為之,若涉及刑法
    第二十八章之一犯罪之案件,傳票不必記載案由。
四、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
    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
    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認其在
    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五、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六、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得審酌案件情節及被
    害人之身心狀況後,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
    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七、偵辦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
    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
    十六條之罪案件,訊(詢)問被害人,以一次訊(詢)問完畢為原則
    ,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喚,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兒
    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
    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偵辦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
    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
    十六條之罪案件,如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於檢察官或檢察事
    務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並應注
    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有關專業人士在場詢(訊)問之相關規
    定。
八、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於偵查中訊(詢)問時,被告、辯護人或其他在
    場之人,對被害人有任何性別歧視之陳述或舉止者,檢察官或檢察事
    務官應即時予以制止。
九、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並應注意遵守偵
    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十、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被害人已陳報指定應送達之處所者,除有
    無法合法送達情形外,僅依陳報處所之地址送達傳票、結案通知函及
    偵結之書類。
十一、證據保全,以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為要
      件,如:保存有一定期限之妨害性影像犯罪網頁資料、被告或嫌疑
      人之網際網路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
      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持有妨害性影像犯罪之性影像或電磁紀錄
      、證物有遭湮滅或隱匿、滅失之可能等,該要件即為應保全證據之
      理由。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應詳為審酌聲請證據保全之人
      於聲請書上有無記載明確並加以釋明。
十二、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
      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
      、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如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前項聲請應由調查該案之司法警察
      (官)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理;如案件已移送或
      報告檢察官或由檢察官自行偵查中,前項聲請應由承辦該案件之檢
      察官受理。
十三、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如為駁回處分時,得以簡便函文載明
      該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通知聲請人。
十四、檢察官決定為保全證據之處分後,為執行該處分所為搜索、扣押、
      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除有特別規定外,
      須依其實施之具體方法,分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十一章搜索
      及扣押、第十二章證據之規定。
十五、檢察官辦理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及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
      百十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
      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偵查終結時,應注意所公示之起訴書、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不得揭露被害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十六、將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結案情形通知被害人時,如涉及刑法第二十
      八章之一所列各罪之案件,通知函不必記載案由。
十七、檢察官對起訴之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
      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
      之理由;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
      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並應確
      實論告。
十八、檢察官對於起訴之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宜於審判中促請法院注意
      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
        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
        害人同意後,得於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前述規定,於得陪同
        在場之人為被告時,不適用之。
  (二)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保護。
  (三)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到場者,法院
        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之身心狀況,
        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
        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
  (四)被害人已陳報應送達處所之地址者,除有無法合法送達情形外,
        僅依陳報處所地址寄送傳票及相關文書。
十九、檢察官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之案件,若涉及性侵害案件時,應同時
      注意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相關規定。
二十、檢察官辦理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
      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應注意依犯罪被害
      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停止
      羈押及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時,聲請法院裁定或自行定二年
      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相
      關規定。
二十一、檢察官辦理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
        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應注意依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
        書面應記載事項、生效時點及送達等規定。
        檢察官辦理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
        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應注意依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
        於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告及法院所在地之
        警察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保護機構及分會等規定。
二十二、辦理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
        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於檢察官訊問或檢察
        事務官詢問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時,應注意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
        障法第四十條規定,告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有關犯罪被害人權
        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並將其意見記明筆錄。